驰名商标全面审查原则
笔者认为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二个重要原则为:“全面审査”原则。
何为“全面审査”原则?笔者所提出的“全面审査”,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既要考虑驰名商标认定的硬性标准,又要考虑每个案件认定的特殊性,结合被审査商标的商标自身、产品、企业的综合要素加入整体分析,得出商标是否驰名的结论。所谓“全面”,包含以下意思:
(1)所有的因素均必须考虑。《联合建议》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对能据以推断该商标是否驰名的任何因素,主管机关均应予以考虑。”
(2)不能单纯考虑认定驰名的硬性标准及具体指标,还必须考虑每个案例的特殊性。《联合建议》第2条第1款第(3)项规定:“更确切地说,在每一案例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取决于该案例的特殊情况。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全部因素都相关。在另一些案例中,可能部分因素相关。在此外一些案例中,可能一个因素也不相关,而据以作出认定的可能是未在本款第2项中列举的其他因素。此种其他因素,可能会单独地或与本款第2项中列举的一个或多个因素一起,具有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