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以前我国商标的起源和发展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灿烂的文化。春秋末年,铁器的发明与运用,促成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农业和手工业分离,商品交换逐渐活跃起来。当时,山东的临淄,河北的邯郸,中原的大梁(今开封)、洛阳等地,成为繁华的商品集散地。生产者为了表明自己的产品与他人产品的区别,开始在产品上印制作坊的名称和工匠的姓氏。在考古出土的铜镜上,即发现有邹氏、马氏、袁氏、宋氏等标记。在修复长城时,也从秦砖上发现有产地、工匠姓名等印记。。《礼记?月令》中“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究其情”的记载,说明这些印记是官府监督商品质量的工具。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标记也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和信誉担保的作用。至汉代,这些标记的商标性质便日益显现出来。出土的汉代铜镜上,就已经有了宣传自己商品的广告铭文,如“侯氏作镜大元伤,巧工刻之成文章,左龙右虎辟不阳(祥),七子九孙居中央,夫妻保日安。”该铭文中“侯氏”是制作者的姓氏,其他广告语则宣传自己制作的铜镜的质量优良,同时,祝愿使用者平安吉祥。曹操《短歌行》中的著名诗句“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汉书?王遵传》中“箭张禁、酒赵放”的记载,都说明当时用姓氏、姓名表彰自己商品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侯氏、杜康、张禁、赵放都是表示商品来源或者说明制作者的,与今天的商标已经没有多大的区别。以上记载说明,我国起码从汉代起,以姓氏来标识自己的商品已经具有一定的广泛性。
唐宋时期,我国的手工业生产已经相当发达,为了保证商品质量,官府往往要求在产品上标明制造者的名字,如工匠名字、作坊名称或者店铺名称(物勒工名),才可以上市销售。唐《永徽律?杂律》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疏议》解释:“凡造器用之物,谓供公、私用,及绢布绫绮之属,行、滥(谓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狭(绢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各杖六十。故《礼》云:’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其行滥之物没官,短狭之物还主。”由《疏议》的解释可以看出,至唐朝,官府仍然主要将这些标记作为监督管理商品质量的工具。
至宋代,商品生产和交易更加活跃、繁荣,商标的使用已经相当普遍。《清明上河图》里描写的京城繁华景象和琳琅满目的店铺名称,说明人们已经非常重视“招牌”在交易中的作用。现珍藏于中国历史博物馆的“白兔”商标模板,可谓图文并茂:图样中间是一只捣药的白兔,白兔上边是阴文“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左右两边刻有阳文“认门前白兔儿为记",商标下边是一段宣传广告:“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细针。不误宅院使用,客转与贩,别有加饶。请记白。”该商标使用在小商品“功夫细针”上,且构思巧妙,意蕴深刻,设计精美,这说明在我国宋代,随着贸易的发达,商标的使用已经相当普遍,商标的设计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