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非传统商标注册制度
美国现行联邦商标法为1946年颁布的《兰哈姆法》,载于《美国法典》第十五编。《兰哈姆法》是美国商标立法道路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其不仅规定了联邦一级的商标注册程序,还规定了一些实体性的商标权利,是一部体现各州商标立法精神的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法律。《兰哈姆法》历经1962年、1975年、1982年、1988年、1995年和1999年等数次修订至今有效。美国是最早也是对于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采取最开放态度的国家,有关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兰哈姆法》《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指南》和《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法规汇编有关商标法案例的操作规则》内。
《兰哈姆法》第45节规定:“商标一词包括任何文字、名称、符号或图样,或以上元素的任何组合,它:(1)为某人所使用;或(2)某人真实地计划将其用于商业用途,并向注册机构申请,在依据本法设立的联邦商标登记簿上注册,用以识别某人的商品,与他人制造或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标明商品的来源(即使来源未知)。"与TRIPS协定一致,《兰哈姆法》仅仅对商标的显著性作出要求,任何标记只要能够识别某人的商品并与他人制造或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即能够作为商标注册。与大多数国家商标立法不同,《兰哈姆法》未对可以构成商标的标记形式进行列举,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兰哈姆法》的成文法律规定以及其内在法理都说明:只要一个标记在商业活动中具有显著性,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此种宽泛规定给予各种非传统商标注册提供了可能性。《兰哈姆法》实施后,原先很多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记都可以获得注册,例如商品包装、商品形状、声音、气味、触觉等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保护。TMEP则分别对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动态商标以及全息图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进行了详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