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对颜色商标的保护
《新加坡商标工作指南》对颜色商标(colormarks)和带颜色的商标(col?oredmarks)进行了明确区分,颜色商标包含单一颜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颜色商标是指颜色本身,即没有任何形状、范围和表现形式限制的颜色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或包装上。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收到多例单一颜色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如德国电信公司的单一粉色商标、美国北科的单一黄色商标、德国汉高公司的单一松石绿色商标、德国汉高公司的单一银色商标、德国马库斯索玛公司的单一绿色商标、澳大利亚集宝单一蓝色商标、美国欧文斯康宁公司的单一粉色商标等。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曾经批准英国BP石油公司在其石油服务上获得绿色的商标注册。
单一颜色商标难以获得注册,除非申请者可以证明该颜色标记已经通过在新加坡广泛使用且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相对来说,颜色组合商标要容易获得注册,在新加坡已有多例颜色组合商标获得国际注册,例如美国吉列公司申请的铜黑颜色组合商标、加拿大亿兆地产公司申请的红蓝白颜色组合商标、法国雄鸡公司申请的红黄颜色组合商标、德国卢克公司申请的黄黑颜色组合商标以及美国Seven-Eleven公司申请的颜色组合商标。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认为,单一颜色相对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说,理论上可能具有显著性。但是在判断颜色商标的潜在显著性时,需要考虑到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竞争者使用该颜色的可能性不应受到不正当的限制。首先,单一颜色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主要是出于公共政策原因。其次,单一颜色商标很难满足商标显著性的要求,颜色由于其本身的吸引力往往被应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和营销,但是并没有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消费者不会根据商品或其包装的颜色来判断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特定行业领域内普遍使用的颜色通常不具有显著性。
即便颜色本身不具有内在显著性,其通过使用可能获得显著性。这种显著性只有在相关公众对该标记非常熟悉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商标注册机构应该对有关证据进行全面的判断。申请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该颜色标记作为商标的使用。在判断颜色是否作为商标使用时,应考虑申请者是否单独对使用的颜色进行过宣传。仅仅在销售目录或宣传册上表现包含该颜色的商品并不足够,即便该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多年以来一直使用这种颜色。《新加坡商标工作指南》对颜色商标的功能性作出了规定:单一颜色或颜色组合如果会被消费者视为具有特定的功能性,则不能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