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行政保护
根据《TRIPS协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了对侵权活动造成有效威慑,司法当局应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已经发现的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排除程度以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为限,或者,只要不违背现行宪法的要求,应有权责令销毁该商品。司法当局还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商品的原料与工具排除出商业渠道,排除程度以尽可能减少进一步侵权的危险为限。
《TRIPS协议》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行使的任何法律进行行政执法的场合,只有政府当局及官员们在这种执法的过程中,系善意采取或试图采取特定的救济措施时,成员才应免除他们为采取措施而应负的过失责任。”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尽如人意。目前,商标权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其他商标侵权行为相当猖獗,它已经威胁到商标权人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甚至生命、财产安全。1993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虽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其他商标侵权行为的职责,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其他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和手段是十分有限的,致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其他商标侵权行为打击不力,往往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其他商标侵权行为“打不疼”、“打不狠”。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商标法》在对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方面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第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第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第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