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在认定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时,应当特别注意人民法院能否对驰名商标进行个案认定的问题。在我国《驰名商标规定》实施以前,1993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1993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未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个案认定。这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惯例。《驰名商标规定》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能否对驰名商标进行个案认定,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驰名商标规定》第三条明文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即商标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变相认定驰名商标;第四条明文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自愿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不能对驰名商标进行个案认定。另一种观点认为,《驰名商标规定》属于行政部门的规章,该规定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确认权。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有权依据案件事实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必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参照执行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尚未做出规定的情况下,《驰名商标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做了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驰名商标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不能对驰名商标进行个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