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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造假驰名商标的处理

    其一,相关企业通过造假获得的驰名商标应予撤销,不能任由其继续盗名欺世。比如,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湖南省湘潭市中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庭长覃峰利用职务之便,在审理浙江银尔集团、浙江好运木业公司、浙江锯力煌锯床公司、江苏天香集团的商标诉讼案中,收受中介人好处费,明知原告公司制造伪证却依然予以采信;曾任湘潭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的黄伟在认定山东兰骏集团、浙江何字食品公司、越美集团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后,分别收受三家公司的好处费39万元、45万元、40万元。现在,覃峰和黄伟已受到处罚,很显然,上述企业通过造假获得的驰名商标也应予以撤销,不能让其继续破坏市场公平、欺骗消费者。

    其二,相关企业利用假驰名商标骗取的政府奖励应予以收回。比如,2008年,山东兰骏集团通过造假获得驰名商标后,获得了淄博市政府几十万元的奖励。在浙江各地,也有政府奖励驰名商标的“惯例”。政府奖励假驰名商标,相当于拿老百姓的钱来“奖励”企业糊弄老百姓,显然,这些奖励理应由当地政府收回。


    其三,相关企业在“驰名商标造假案”中,向相关法官、律师奉送好处费,涉嫌行贿,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行贿与受贿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我们不可只惩罚受贿者,而放纵了行贿者。


    除相关企业应受到处理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应予以规范乃至取消,那些乐于奖励驰名商标的地方政府也应当有所反思。显然,政府巨额奖励是驰名商标造假的动力来源之一,而从根本上说,一件商标是否驰名以及其信誉度如何,应该由市场来评判,由消费者说了算,地方政府慷纳税人之慨奖励驰名商标,这种做法本身就缺乏合理性、正义性,相关奖励政策应予取消———相比相关企业、法官、律师受到处罚,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取消地方政府的奖励政策,进而纠正不当政绩观,这才是最重要、最有意义的“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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