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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域优势,建立10家各具特色的服务外包园区。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集聚区进行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园区的认定。

    (七)设立全市支持服务外包发展资金。至2010年,全市每年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资金不低于2亿元。其中,市政府每年将从财政中安排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的支持;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信息化办、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将部分用于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企业认定及企业产品认定、企业市场开拓,为服务外包企业建立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对服务外包业务中取得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进行奖励;市开发区、市高新区、保税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入区服务外包企业给予相关扶持和补贴;区县政府设立的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也要支持服务外包园区建设,对在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大型设备和专业软件供入驻企业租用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扶持行业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

    (八)对服务外包企业放宽市场准入。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准入审批和工商登记时,给予审批和登记便利,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不涉及准入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文件、证件及企业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时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X”;需要准入审批的,有关部门在提供快速优质服务的同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企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工商部门根据审批文件、证件及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时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X”。

    (九)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财税等政策支持。

    1.对在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开办的上述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对新开办的从事应用软件开发外包的内资企业,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正1994)1号)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5.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7.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8.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所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9.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10,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构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11.对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l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12.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13.滨海新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14.滨海新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授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15.对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技术开发外包企业。

    (十一)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内外上市加速扩张。建立市服务外包担保基金,为中小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推动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服务外包企业政策倾斜。

    (十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予以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包括当年获得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随后两年维护并进一步完善该项认证,取得每级认证后可申请资金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际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l)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l/BS7799)认证、工T服务管理(1S0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

    (十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举办环渤海服务外包交易会。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费用资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利用现有各种海外渠道,特别是发挥海外华人、境外留学生的作用,建立境外接包网络。

    (十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品牌建设。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及本市促进品牌发展的资金扶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为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专利提供资助。

    (十五)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更为完善的基础设施。服务外包示范区要努力实现双回路供电、 自备发电机、双备份网络系统和足够带宽的国际数据端口。积极创造条件,在服务外包示范区建立海关监管的公共保税测试中心、保税实验室或大型企业内的保税测试中心。

    (十六)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的夕㈠C管理服务。服务外包企业根据需要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部门放宽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其外汇收入可全额留存;外汇资金不足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购汇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十七)给予服务外包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对新成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为期3年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第1年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降低3个百分点,第2年降低2个百分点,第3年降低1个百分点。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率可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核定交费。

    四、加强教育培训,大力培养和引进服务外包人才

    (十八)加快高校服务外包相关学科建设。发挥我市高校专家集聚的优势,整合相关学科资源,设立服务外包研究方向。高校相关专业的课程设置要加大服务外包知识讲授的比重,加强服务外包技能的训练。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企业管理、设计艺术、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医药、外语等一批高水平学 科,为服务外包产业提供智力支持。

    (十九)建设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在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中安排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配套资金用于培训服务外包实用人才;拓展天津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功能,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服务 外包人才综合培训和实验基地;充分利用和提升现有公共实训基 地,培养服务外包企业急需的实用技能型和创业型人才;吸引、 鼓励国际知名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业在我市开展服务外包培训,重 点培养研发、管理、市场开拓和面向日、韩、欧、美的中高级人才。

    (二十)鼓励开展多种方式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员工岗前培训及人才定制、人才资质、国际认证、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和知识产权的培训。将大学生就业工程与服务外包发展规划目标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大学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项目,参与服务外包企业假期实习和勤工俭学项目,促进大学生就业。支持校企结合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实习项目,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对应届大学(含大专)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85%的补贴;对其他新上岗员工参加服务外包岗前技能培训,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补贴。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所自支的1.5%的培训费用,经考核通过的,由地方政府返还。

    (二十一)吸引服务外包高级人才来津服务或创业。将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列入全市重点吸引人才范围,在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子女教育和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高级人才来津创办服务外包企业,可申请天津市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项目启动经费支持和市人才发展基金委托的金融机构贴息贷款。大力实施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本市服务外包等部门聘用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其研究成果获国家专利并被我市采用的,或用人单位紧缺急需、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经市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共同认证的国内外人才,可办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在职称评审(考试)、人才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子女入托入学、购房购车、税收等方面,享受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人才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为服务外包人才提供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人才测评、人才推荐、猎头服务与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服务外包发展创造优质环境

    (二十二)成立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委、市交委、市教委、市滨海委、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飞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天津银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市外汇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和协调全市服务外包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十三)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建立政府引导促进、行业自律监督、企业守法经营的运行模式。制定和完善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规章,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开展信息咨询、市场拓展、人才培训等工作。

    (二十四)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服务外包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加快制定天津市专利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充分发挥天津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职能,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帮助和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十五)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建立服务外包信息网,搭建服务外包交流平台,加强对服务外包的研究,及时了解服务外包企业需求。利用政府网站、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六)建立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建立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实施服务外包统计制度,为国家和我市服务外包发展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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