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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和发展环境,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向外发包,由其他企业完成该项业务而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坚持激励创造,科学管理,诚信高效,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领导机构] 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工作规则、协调机制等重大事项。

      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公安、工商、文广新闻出版、对外经贸、财政、质监、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知识产权局设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开展下列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服务外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组织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在有关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传递机制;

      (四)建立、维护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执法综合信息库;

      (五)协调执法案件移送,组织对重大案件开展联合调查;

      (六)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职能] 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应当在政府指导下,开展下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对服务外包企业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

      (三)建立服务外包企业、个人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会员按照章程进行惩戒,并将惩戒情况载入诚信档案。

      知识产权诚信档案作为服务外包企业评优、人才流通、员工奖励的依据。

      第八条[警企联络制度] 政府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外包警企联络制度,由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法律咨询、宣传培训、预警防范等方面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

      第九条[政府项目] 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开发的项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由项目合同约定。未作明确规定的,由接受委托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可以就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或者申请获得其他知识产权,或者采取商业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

      第十条[惩戒措施] 服务外包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向其发包投资项目,不得给予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采购侵犯知识产权的服务。

      第十二条[外国人法律地位]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知识产权,依照其所属国或所在地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其所属国或所在地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双边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在本市受到保护。

      第二章 企业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制度保障] 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合同约定义务] 服务外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对服务外包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并履行各自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十五条[默示保密义务] 服务外包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缔结阶段、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终止后,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护途径] 服务外包企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一)依照《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规定对其独创性的作品进行作品登记;

      (二)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

      (三)依照《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四)依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及杭州市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或者杭州市著名商标;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中国名牌产品或者浙江名牌产品;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依照省、市有关专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请使用专利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保密制度] 服务外包企业应当明确保密岗位,落实保密责任制,对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及相关设备可以采取访问及存取控制、密钥管理、权限设置等安全防护措施。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定实施商业秘密档案归档、保存、借阅、复制、销毁等各项制度,采取技术性保密防范措施加强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场所的管理。

      第十八条[保密协议及相关内容] 服务外包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公布保密制度等方式要求员工或者业务相关人保守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可以约定保密期限、保密费数额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在保密期限内,员工和业务相关人负有保密义务,但该商业秘密已经公开的除外。保密协议未约定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商业秘密的存续期。

      第十九条[竞业限制协议] 服务外包企业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纠纷解决途径] 发生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事先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三章 行政执法措施

      第二十一条[执法信息公开]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各自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执法程序、执法时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投诉受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违法举报。投诉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或者举报内容通报给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三条[配合执法]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互相配合,发现有属于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知识产权执法案件线索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报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立案移送] 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案件线索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发现案件属于其它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接受移送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保护] 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商标权保护] 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商标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驰名商标保护] 服务外包业务中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专利权保护] 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专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假冒专利] 服务外包业务中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权利人或者相关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著作权保护] 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著作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管辖权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处理期限]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执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与刑事程序衔接] 对于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移送机关反馈。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发现受理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向公安机关反馈。

      第三十三条[执法信息汇总] 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知识产权执法案件结案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案件信息纳入知识产权执法综合信息库。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五条[企业奖励措施] 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完善,以及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方面成效突出的服务外包企业,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奖励,并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列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

      对通过CMMI3、4、5级评估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项目奖励] 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登记、专利权或者实现专利产业化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资助,并将服务外包业务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列入政府奖励范畴。

      第三十七条[职务发明奖酬]被授予专利权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十八条[出口品牌奖励] 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出口品牌发展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二ΟΟ九年月日起施行。(中国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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