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8月11日发布通知称,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上海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21个示范城市包括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 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
通知称,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此外,通知称,2010年7月1日至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