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仕教育-李光辉
材料:
王东(化名)今年31岁电销机器人代理遭受很大的危害,老家四川。多年前就来温州务工电销机器人代理遭受很大的危害的他,如今在瑞安塘下开了个卤味店,日子还过得去。11月1日凌晨2点多,王东和朋友聚会喝酒,聚会喝完酒后,开着自己的轿车回家,途径塘下广场北大桥附近时,撞上一辆停在桥上的人力三轮车,导致三轮车主冷某被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王东将冷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血样检验,王东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负全部事故责任。事后,王东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东家属与冷某达成调解,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按刑法规定,王东醉驾应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
11月27日,因醉驾男子王东符合浙江省“酒精含量140mg/100ml以下,且无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在征得王东同意后由“爱心顺风车”公益组织安排其学习交通规章、担任交通劝导员,在交警规定的区域进行交通劝导和宣传等公益服务。达到30小时以上服务时限后,由该公益组织联合公安机关评估其表现,出具书面考察报告,王东在十多天里平均每天都会在交警规定的十字路口进行若干小时站岗,累计分值超过了80分,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温州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王东随后拿到了瑞安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据介绍,让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对其帮教,从而实现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
有人认为这一方面体现了司法“宽严相济”的理念,另一方面也契合了教育、惩戒、挽救、改造的法制精神,让轻微犯罪者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也有人担心,法律的钢尺变成了现实中的“松紧带”。这一次,温州的王东醉酒驾驶,纵然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但也与三轮车发生了剐蹭。在此前的一些案例当中,酒驾的肇事者并未发生交通事故,只是因为交警临检未能侥幸过关,而受到法律的处罚。两相比较,人们担心这样的判例会让几年来苦心形成的“喝酒不碰车”的高压线瞬间灰飞烟灭,成为“酒鬼福音”。
瑞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维新介绍,“购买公益服务对危险驾驶案件涉案人员进行帮教,是一项重要创新工作,旨在帮助涉案人员改善对醉酒驾驶的认知状况,从而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第一题:对于醉驾不起诉,有人说是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有人说是一种纵容,你怎么看?
第二题:李某和王东的情况类似,但却遭受到了刑事处罚,李某及其家属不服到检察院讨要说法,你是单位的接待人员,你会怎么做?
第三题:年关将至,酒驾事件频发,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开展一次关于酒驾教育的宣传活动,你是民警,如何开展本次活动?
【参考答案】
第一题:对于醉驾不起诉,有人说是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有人说是一种纵容,你怎么看?
瑞安市检察院让醉驾司机王某通过参加公益服务,对其帮教,从而实现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的行为,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体现了司法“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理念。醉驾入刑本质是为了严惩醉驾的行为,而醉驾行为又有轻重之分,在具体量刑过程中,瑞安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王东通过让他参与公众服务,既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处罚,又让他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又避免了因刑罚而对其所导致的负面影响,一举多得,同时惩罚犯罪不是目的,只是手段,通过执法不断提高公民法制观念,自觉规范行为遵守法纪,及时改正错误、杜绝违法行为才是根本。瑞安检察院此举无疑体现了“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践行了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第二.科学执法的具体表现。自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碰车成为许多人心中的红线,与此同时,现实生活却出现很多具体而复杂的情况。例如,在醉酒情况下仅仅挪动车位,是否需要入刑等复杂案例,也在时刻在考验着我们的一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瑞安市检察院面对日常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新的难题,积极探索新道路,勇于尝试新方法,无疑是我们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大工作亮点,避免了司法实践的“一刀切”,是科学执法的具体体现。
与此同时,瑞安市检察院此举带来的诸多热议和现实问题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
第一.对于醉驾不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是否超越了司法解释的界限。同时什么才是公众服务,公益服务会不会沦为一种形式,最终成为某些人逃避罪责的“保护伞”。
第二.醉驾不起诉会不会让人产生侥幸心理,只要喝酒不发生重大事故,就算抓着了也没什么事,会不会让这几年来苦心形成的喝酒不碰车的高压线瞬间灰飞烟灭,成为酒鬼福音。
所以针对眼前问题和着眼长远发展,瑞安市检察院还任重而道远,仍需在多方面发力,即做到法律处罚的宽严相济,同时又不失法律的震慑效果,最终实现法理与人性化的平衡。
第一.积极发声,引导舆论走向。通过官方网络平台或者现场新闻发布会,将本次醉驾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原则,进行澄清说明,使社会民众和媒体记者了解其背后的法律支撑,认清王某事件并不是单位的任性之举,以正视听。
第二.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条款。通过制度和法律,规范相关行为,明确说明“情节轻微”的具体标准,醉驾不起诉的基本对象电销机器人代理遭受很大的危害;同时对于公益服务的的具体内容,具体操作流程,完成情况的考核标准,计分标准,考勤标准等等相关细则,进行逐一落实,切实做到规范化,程序化,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
第三.加大监督监察力度。严格督查公众服务的整个过程,使之不能浮于表面,对酒驾人员服务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警告和惩处。同时使公众服务过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将参与者工作的时间地点等进行公开,切实做到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
第四.重视宣传,将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实施细则,进行多方位的宣传,宣传过程中注重法律条文的解释说明。同时加大对酒驾危害的宣传力度,使民众清晰了解酒驾醉驾的法律处罚,让法律永远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最后,不酒驾,不醉驾,文明出行,安全出行,既是对生命的珍视,也是对家人爱的具体表现。
第二题:李某和王东的情况类似,但却遭受到了刑事处罚,李某及其家属不服到检察院讨要说法,你是单位的接待人员,你会怎么做?
对于李某和其家属的到来,首先我会做好热情的接待工作,向他们表明自己的身份,做到微笑服务,然后将他们礼让到我们的会议接待室,端上茶水,缓和他们焦躁的情绪,同时在交谈时我也会多用“咱们”“我们”等话语,拉近彼此之间的感情距离,避免造成对立形势。为了更好的处理此事,我会认真做到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认真听取他们认为对自己处罚认为不公的地方和依据,耐心询问他们酒驾的具体事宜,比如酒驾地点,事发经过,交管部门的相关认定,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具体含量等相关信息,认真的做好记录。
第二.掌握相关信息后,做好解释工作。如果对其判罚合规合法,程序无误,我会着重针对他们的疑惑和不解之处进行解释,尤其会讲明他和王东案例的不同之处,在解说的过程中,尽可能的用一些通俗化的语言将相关法条进行解读,对于我单位对其的判罚依据和判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也会进行文字化的展示,并讲明我单位的各项行为都是合规合法,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如果其情况确实和王某相似,基本相同,并且按照相关标准和条列,其行为也属于“轻微”之列,并且本人自愿接受公众服务处罚,也表示真心悔过,此时我也会做好安抚工作,并向他们讲明单位行为人对决议复议的办事流程以及所需材料等相关事宜,请他回去之后认真准备并按时提交。
第四.事情结束之后,李某如何是那种情况,都会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汇报事情的处理结果,方便领导部署和安排后续事宜。
最后,做到及时跟进,定期对李某进行回访,在解决其实际问题时,借机向他进行普法宣传,使其更好的知法懂法。
第三题:年关将至,酒驾事件频发,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开展一次关于酒驾教育的宣传活动,你是民警,如何开展本次活动?
我国是个人情社会,年关往往是酒驾的高发期,在此之前进行一次宣传,尤其是多部门的宣传,不仅能提高活动的影响力,还能通过宣传,更好的防患于未然。
第一.主动的通过文献和网络,查阅和学习酒驾相关的法律法规,量刑标准,判罚依据等相关知识,做好知识储备工作,为后续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宣传活动开始之前,召开一次联动会议,在会议上面商讨议定本次宣传的主题,内容,方式等,同时明确各部门分工,确保宣传活动中能够有机配合,联动发力,争取活动效果最大化,切实的通过本次宣传将“珍爱生命.远离酒驾”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三.宣传内容充分化,挑选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经典案例,结合行政处罚,刑事判罚,现实影响,生命危害等多个角度,多个方面备,制定图文并茂的宣传册,经典案例的视频、音频、图像等资料,通过故事化的展示,情景化的描述,使宣传内容既有法律的警示意义,又具生活的现实影响。
第四.宣传方式的多样化,采用线上线下双管齐下的宣传方式,在线下通过展板,条幅,现场宣传等方式,比如挑选工作经验丰富的一线工作人员,在人流量大的地点摆设宣讲台,定点宣传。在线上,多部门同时开辟网络专栏,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定期更新和维护,及时回答市民疑问,同时各部门向市民发放统一制作的电子邮件,进行点对点宣传,网络联动发力,扩大宣传规模。
最后,活动结束之后,向兄弟部门发送感谢信,感谢对我单位的工作支持,并及时进行财政结算,撰写工作总结,为单位后续开展类似活动奠定基础。同时,挑选活动精美照片,撰写宣传稿件,在单位网站上面进行二次宣传,巩固活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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