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通知书(鲁个险监罚决字〔2022〕12号)
鲁个险监罚决字〔2022〕12号
原告:泰康保险以下简称子公司烟台电话销售服务中心(下列全称泰康烟台电销服务中心)
门牌号:潍坊市大明湖南路12号四联购物广场9楼
主要相关人士:李散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险法》(下列全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处罚法》等相关明确规定,Nashik对泰康烟台电销服务中心被控违法违法案展开了展开调查、该案,并司法机关向原告知会了做出处罚的历史事实、理据、依照和原告司法机关独享的基本权利。原告未明确提出申辩申辩,该案也已该案就此结束。
据查,泰康烟台电销服务中心存有下列违法违法犯罪行为:
一、蒙骗被保险人
据查证,泰康烟台电销服务中心在电话销售保险操作过程中,存有歪曲保险职责或保险投资收益、假想承保前提、以COMPILATION限牌为由积极开展网络营销,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作不实宣传品等难题,形成对保险顾客的销售欺骗,牵涉保险单总计41笔。
上述历史事实,有当晚检查和历史事实协议书、电话销售录音带、保险条文、泰康烟台电销服务中心开具的情形表明及保险单备注、对相关相关人员的对个人访谈供词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明确规定妥善留存保管资料
据查证,泰康烟台电销服务中心在电话销售保险操作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明确规定妥善留存录音带资料,不能完整反映销售操作过程,牵涉成交保险单94笔。呼叫服务中心
上述历史事实,有当晚检查和历史事实协议书、对李散纹的对个人访谈供词等证据证明。
综上,Nashik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上述蒙骗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百一十六条项的明确规定,依照该法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Nashik决定对泰康烟台电销服务中心罚金19万元。
上述未按明确规定妥善留存保管资料的犯罪行为,违反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0号)第三十五条款和《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依照《保险法》百六十九条项的明确规定,Nashik决定对泰康烟台电销服务中心罚金10万元。
综上,Nashik决定对泰康烟台电销服务中心罚金29万元。
原告应当在接到本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展开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金数额的3%加处罚金。
原告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