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山东通信外呼系统预算招标,以及山东省招标公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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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199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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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通信运营商建设招投标的知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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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1998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防止各类无线电设备间相互干扰,促进我省无线电事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设置使用通信、广播、电视、微波、卫星、导航、雷达、观测、侦测、遥控以及业余、科学试验等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网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凡设置无线电固定台站(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设置电台的审批程序向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经核准并指配频率后,方能进行工程设计。第四条 设台单位在委托工程设计时,应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设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建无线电台站(网)的批准文件或设台申请书副本;
(二)无线电台站(网)的基本任务和通信容量;
(三)无线电台站(网)的覆盖范围和通信对象;
(四)无线电台站(网)的工作方法和业务种类;
(五)无线电台站(网)的地理坐标和环境状况;
(六)组网方案及简图;
(七)工程投资和期限要求;
(八)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五条 凡承担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其资格标准后,再报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发给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任务。
承担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设计的单位的资格标准,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六条 外省、市的设计单位来我省承接(投标)无线电通信工程设计时,应在征得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再到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按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设台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工程设计论证:
(一)无线电台站(网)结构的论证;
(二)通信容量和信道配置的论证;
(三)无线电波路径衰耗的计算;
(四)已建台站(网)址的电磁环境现状与拟建台站(网)关系的论证;
(五)无线电台站(网)拟选用设备性能与天线、功率和使用频率的论证;
(六)工程经费预算;
(七)设计方案与系统工程综合分析论证;
(八)其他需要论证的项目。
超短波无线电通信组网设备不超过十部,覆盖半径不超过十公里,可简化部分设计论证工作,但应进行设备选型、频率、天线、信道路径衰耗的分析计算和场强有效覆盖范围的拉距试验。第八条 无线电台站(网)工程设计完成后,由设计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设计者在设计文件上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证书专用章和公章,再由设台单位按批准权限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核准的工程方案所需设备开具准购证明。第九条 设备安装试运行两个月内,由设计单位会同用户写出运行报告,报经原批准设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电台执照(证书)。
工程争议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城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第十条 凡在城市市区内设置无线电固定台站(网)和高层通信、监测设施的单位,应充分利用城市高层建筑的顶层,严格限制在市区内建立独立的天线塔架。第十一条 在市区内设置大型无线电固定台站(网)和通信设施,必须符合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规定。第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设置无线电台站应避开主要风景点。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给合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保留足够的通道,对其工作环境给予必要的保护。如拟在其附近建设高层建筑物或产生电磁干扰的工程,应责成建设单位征得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后,再予审批。第十四条 凡需在泰山、大泽山、蒙山、沂山、崂山、昆嵛山、鲁山、罗山、莲花山上设置无线电台站(网)的单位,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台址申请,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设台。
对原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上述山上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应按照设置无线电台站的要求,加强管理,改善通信效果。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没有设计证书擅自进行设计或者超出核定设计范围进行工程设计的单位,由省建设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有关证书。
违反本规定,未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同意,擅自在市区建设高层通信设施和天线塔架,干扰无线电业务的,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有关通信运营商建设招投标的知识有哪些?
,5月6日消息,近年来,部分电信企业在工程建设投招标中仍存在流程不规范问题,如设定的最高限价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强行压低价格、人为设置不平等条款等现象。针对此,据获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修订出台,以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将加大对电信企业招投标工作的检查力度,探索网上招标备案的监管模式。
通信工程建设投招标流程不规范
近年来,通信工程服务类招标存在较多问题。从全国情况看,招投标活动规范化程度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差距较大,部分电信企业仍然存在对招投标工作认识不到位、法规执行不严格、操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
据了解,目前在招标过程中,部分电信企业对全年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实施年度集中入围招标,但未按照招标程序操作,也不明确具体的工程量和服务地域;有的企业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设计、施工直接发包给其子公司或有隶属关系的公司,不符合国家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同时,强行压价、不执行国家指导价现象也较为普遍。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在国内电信企业的最低报价和同类产品上一年的价格;有的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强行压低价格、人为设置不平等条款的现象比较普遍。
将探索实施网上监管模式
据获悉,近日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大对电信企业招投标工作的检查力度,集中精力治理突出问题,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通报,对责任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平台,尽快实施网上招标备案、网上评标专家抽取,探索实施网上监管模式。
另据透露,《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或将修订出台,以明确通信设备集中招标、工程服务类招标规则,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从制度上解决行业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电信企业公开招标比例提升
实际上,2012年11月下旬,工信部即组成检查组,对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三大电信运营商集团公司以及上海、江苏、福建、山东、广东、河南、重庆、陕西等8个省(市)的24个分公司(子公司)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
关于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名册(第一批)的通知
工信部通函[201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的质量及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部组织了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共10329名人员符合评标专家条件,进入部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名册中本地区专家的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
二、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按规定从名册中抽取相应数量的专家参与评标;招标人委托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在名册内选择专家组成本机构的评标专家库,并抽取相应数量专家参与评标。
三、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除名。
四、为满足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需要,部将继续组织评标专家申报、审核、认定工作,对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第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大数据、海洋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海岛以及海岸带等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持续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宽带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法律法规、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通信基础设施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损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第九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既有公共杆塔、地下综合管廊的设置,统筹安排各类通信设施的空间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空间布局等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出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环节,依据详细规划明确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用地位置、规模等要求。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桥架等线缆通道以及建筑物内的设备间、暗管、暗线等,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专业通信设施和设备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十二条 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桥梁、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通信管线预留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技术可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负担的原则,协商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等相关事宜;协商不成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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