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联网定义可知,其附带的产品本质决定了物联卡的企业竞争,也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而不是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它涉及到传感器与芯片、信息网络传输、海量信息处理、智能感知处理、终端用户等从头到尾的产业链条。其中电信运营商在整个产业链中的角色非常重要,起着承前启后、串连各项资源的重要作用。物联卡涉及范围广泛、市场规模庞大,任意一家从事生产或提供物联卡产品、服务的企业都无法包揽物联卡产品的所有技术,提供所有的物联卡的产品或服务,占据所有物联卡产品链细分市场,而只能成为整个物联卡产品链的成员之一。
正因为如此,物联卡产品的竞争实质上是各个供应链之间的竞争。结合目前国内物联卡的发展现状,基本上是以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为核心的运营商在主导物联卡产品,它们具备产业链的整合协调和带动能力,客串集成商和服务商角色,通过产品和服务购买的形式向产业链下游渗透,使得竞争表现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讲,物联卡产品是以上下游企业为组成主体,以应用为导向、以产业为主线、以技术为核心、以创新为动力,研究机构与高校深度参与的技术产业。它们为物联卡产品化提供技术支持,实现标准制定、技术创新和产业快速发展的整体突破。
目前从各地物联卡产品的发展情况看,物联卡产品的使用虽然表明了多方对物联卡的重视,但行业用户的支持与参与尚不足。行业用户的重视与否和参与程度如何是物联卡市场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如果行业客户参与物联卡的积极性提高物联卡产品对整个物联卡产品发展的推动作用也相应增强;另外产学研用一体化的进展也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同时,由于现阶段我国物联卡产品的发展主要由政府推动,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也非常重要,由政府主导的畸形的市场需求不利于我国物联卡合理市场结构的确立,这种树冠大,树干细,树根浅的产业状态必然会制约我国物联卡产品的健康发展。
国内最大的物联卡交易平台:物联卡之家(www.1330.cn)指出:首先,针对物联卡知识产权问题,这一原则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以下内容:明确物联卡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在优先考虑技术措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还应综合考虑经济因素和管理因素;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着手以节约法律资源。所以,加强物联卡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要根据高新技术创新活动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拓宽其保护范围。同时,完善有关法律基础设施和执法机制,要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另外,就是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使他们建立新型的知识产权观念。
其次,由于物联卡和电子标签使用的普及,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因此要明确电子标签的定义,以使得公民知悉其功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明确电子标签的提示义务,通过显眼标示提示相对人电子标签的存在;对电子标签采取电子加密技术保护,以避免通过电子标签进行违法犯罪;明确电子标签的适用范围及其限制场合,以保障相关人的隐私权;最后,明确提供“物联卡”和电子标签服务的企业准入门槛,确保技术过硬的企业来提供合格的电子标签服务。
再次,由于物联网的实现,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方面的问题,同时还会涉及有关管理、协作等社会方面的问题。因而,在各组织部门的协作过程中,产生的协议成果可以在法律方面加以固化,从而巩固现有的发展成果。另外,对于协作领导的组织部门,可以指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强化其组织地位和主体地位,从而进一步增强其协调功能。所以,通过指定关于物联卡这一新兴行业的法律法规,有助于克服主体间协同合作的壁垒,从而促进物联卡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