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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解400电话用户协议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办理400电话,对于400电话的功能优势有着一定的了解,现在整个400电话办理过程也是相当的方面快捷,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用户办理400电话,小编在这里整理了400电话用户协议供用户参考,企业用户在办理过程中一定会会签署一份协议,下面就是协议的内容。
    为了保障联通"400企业直线"业务客户(以下简称甲方)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联通的合法通信经营权,根据甲方在本登记表中申请的服务项目天速通讯(以下简称乙方)将向客户提供"400企业直线"业务的相关服务。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中国联通"400企业直线"业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甲方的"400企直线"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2)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400企业直线"业务服务的费用,以保证"400企业直线"业务的正常使用。

     (3)登记开通"400企业直线"业务时,须向乙方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甲方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4)甲方使用"400企业直线"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服务。

     (5)甲方的400号在正常使用下,400的所有权是甲方所有。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400企业直线"业务服务的费用。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有调整资费的权利,资费变更将以当地营业厅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2)乙方不得在甲方正常使用"400企业直线"情况下,收回""400企业直线"业务号码。

     (3)欠费、预付费余额不足超过60天或3个月无使用业务,乙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400企业直线"业务号码。

     (4)向甲方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故障申告等服务。同时接受客户服务质量监督。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甲方投诉。从接到甲方投诉之日起,应在7日内答复甲方。

     (5)因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实施"400企业直线"业务服务变更时以当地营业厅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服务的暂停与协议的终止

      1、甲方在交清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服务注销等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甲方追讨所欠费用:

      (1)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擅自改变 "400企业直线"业务使用性质的。

      (3)预付的服务费用使用完毕后60天内未及时补充款项。

      (4)超过收费约定期限60天未交清"400企业直线"业务服务费用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终止其通信服务:

      (1)利用该"400企业直线"业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或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正当用途(有损甲方、第三方利益)。

      (2)国家执法机关正式发文要求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

      (3)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4)利用"400企业直线"业务传播法非法信息。以上情况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以法律途径追讨。

      三、违约责任

      甲方出现第三条第3项情形之一的,甲方除有权解除协议,终止其服务外,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资费标准

      手机/小灵通/固定电话呼入: 资费为0.30元/分钟;

      赠送:在线客服虚拟呼叫中心集成系统一套.

      五、通知

      本协议所述的通知,乙方可以采取网站、电话、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或报纸等方式。

      营业厅公开张贴、网站发布、电子邮件等通知于通知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甲方已收到。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条款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之规定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附则

      1、《中国联通"400企业直线"申请登记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到"400企业直线"业务的协议,对乙方概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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