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创立驰名商标是很多企业的最高品牌战略,就此来说,企业拥有了驰名商标,就等于拥有了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不仅能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效益,还能够无限期对模仿近似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但这也导致很多企业主本身就认为,商标驰名后,就万事大吉了,谁也不能注册和驰名商标类似的商标,商标就得到了全类保护;然而事实是这样吗 ?
只要涉及商标法的问题,均涉及对商标权保护范围的解释。而商标保护范围划定的唯一标准即“混淆可能性” 。在商标标识和商品项目均相同的情况下,法律采用当然推定混淆的方式,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义务。而在商标标识与所涉商品(服务)中任意一项存在不同时,当事人则需要通过显著性、知名度、对方恶意等辅助因素,举证证明存在混淆可能性。对驰名商标而言,从知名度要素入手,是最为重要的判断标准。
按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由此可知,普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从法条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很容易认为驰名商标应当予以全类保护。然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受到“误导公众”这一条件的严格限制。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授予商标权人在其商标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知名度所能辐射的范围内以专有使用权保护,从而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误导可能性,即便认定为商标驰名,亦不具有排斥他人之效力。这个从上面的图片中,人民日报转载的中国知识产权报的一篇文章就知道,也能从商评委的第29435111号文件查到一些信息;
从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是无边界的,而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并存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所以驰名商标与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绝对禁注禁用事项不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其知名度所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别。这也正好符合《商标法》的立法本意:驰名商标本身就是通过授予商标权人在其商标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知名度所能辐射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以专有使用权保护。如果不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即便是商标驰名,也不能全品类保护,但可以向近似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具体能不能无效还要看法院的最终判决。所以,我个人还是提倡全品类注册,虽然全品类注册有违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也对后期的驰名认定有一定的阻碍,但从企业的可能受到的损失来讲,全品类注册也许是无奈的选择;若您对商标注册的相关信息不是非常了解,可以选择正规的代理公司,带路商标网以诚信立业,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商标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