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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许可并非商标转让!!中国红牛败诉 最高院驳回“享有红牛系列商标合法权益”的上诉 !

    尽管已耗时五年有余,但围绕红牛股东的这场纷争,仍在不断上演新的戏码。2021年1月5日,天丝医药发布声明称,依据商标许可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合资公司使用并宣传“红牛系列商标”并不能取得商标权,终审判决再次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天丝集团,驳回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同时,中国红牛方面强调,二审判决并未涉及中国红牛在 1995 年 11 月 10 日与泰国天丝等四方签署的《协议书》(50年协议),该协议之争议仍在其他法院另案审理中。



    从经济观察网和每日经济新闻网了解到,中国红牛声明“在一审判决的错误基础上,二审法院仍然未能厘清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在缔约、合作过程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商标等权益关系,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国红牛将审慎研判二审判决,并将通过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强调,二审判决并未涉及中国红牛在 1995 年 11 月 10 日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等四方签署的《协议书》(50年协议),该协议之争议仍在其他法院另案审理中。



    案例详情

    讼涉及的双方分别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华彬集团,外界将其简称为“中国红牛”)以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商标的拥有人,泰国天丝集团,简称为泰国天丝)。

    最早,双方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前者负责红牛产品在中国的运营,后者作为红牛技术配方和商标提供者。但在2018年,双方分道扬镳。此后,双方进入到了漫长的诉讼阶段。这起最高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案件是中国红牛方面作为原告的首起诉讼。立案时间是2018年8月30日,中国红牛方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两项内容,一为确认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为,判令泰国天丝向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共计37.53亿元。

    根据一审判决书,中国红牛方面的这两项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支持。北京高院驳回了北京红牛对泰国天丝高达37.53亿元的索赔,且不支持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此后,中国红牛上诉至最高院。

    最后,最高院判决,天丝集团并未将商标权作为(合资公司的)出资。“ 95 年合资合同 ” 明确表明,天丝集团对合资公司是商标许可使用而非商标转让,天丝集团作为红牛技术配方和商标提供者,应保有对其所涉及的红牛配方、技术工艺以及商标的控制权;合资公司自1996 年起至 2016 年,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确认天丝集团对注册商标的权属;在合资公司和天丝集团长达二十年之久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合资公司并未对商标权利归属提出异议。合资公司主张“95 年合资合同”约定了商标归属于合资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红牛系列”商标权属明确,合资公司使用是基于天丝集团的授权许可。许可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合资公司使用并宣传“红牛系列商标”并不能取得商标权。

    在面对对自己不利的终审结果,中国红牛强调50年的协议仍在审理之中!但泰国天丝对此的态度是,“天丝集团与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于 2016 年 10 月 6 日到期,到期后合资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天丝集团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天丝集团已经分别针各个侵权主体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对其侵权责任追诉到底。”

    中国红牛方面则强调,关于这份50年协议的争论还在另案审理。根据这次高院的此次判决,对于50年合同的表述是“红牛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1995年11月10日签署的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本院并未采纳,红牛公司提出的与该协议有关的其他诉讼,与本案无关。”如果能够认定双方签署的授权协议有效期限为50年的话,中国红牛仍有权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简言之,中国红牛还可以继续在中国运营红牛系列产品,且期限可以延长到2045年。

    红牛 变 战马

    相比对簿公堂,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双方在实际商战上,更已剑拔弩张。为了应付未来不利的状况,中国红牛,创建了战马品牌开始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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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许可并非商标转让!!中国红牛败诉 最高院驳回“享有红牛系列商标合法权益”的上诉 ! 商标,许可,并非,商标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