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饿了么”和“饿了吗”不正当竞争纠纷官司有了结果,“饿了吗”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并赔偿1万元合理费用。据悉,“饿了吗”关联公司已更名为“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
据悉,饿了么品牌运营商是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创立“饿了么”本地生活平台,在线外卖平台是公司的核心业务 。“饿了吗”则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其行业属于商务服务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销售工艺品、食用农产品、日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饿了么”方面在法庭上表示,2016年12月23日,在“饿了么”系列商标已获核准注册且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后,被告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将与“饿了么”商标高度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具有攀附我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被告的企业名称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饿了吗在庭审中称,该公司的企业名称系依法核准注册,且该公司注册后并没有实际经营。该公司指出,“饿了吗”的“吗”与“饿了么”的“么”读音不同,字形也不同,不构成近似,故请求驳回拉扎斯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询发现,饿了吗法定代表人单立军担任100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部分公司企业名称中包含诸如“花旗”“渣打”“阿里云”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标识。针对上述情况,单立军在庭审中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仅表示上述公司均未实际经营,且其并未实际出资。对此,法院认为,本次案件中的系列商标注册在先,而被告的字号“饿了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和含义均极为相近,应当认定为近似标识。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并赔偿合理费用一万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饿了吗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第二、饿了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拉扎斯网络科技合理费用10000元。
记者注意到,该判决于去年5月29日宣判,2020年9月8日,饿了吗改名为“饿不饿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9日又改名为“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
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类似“傍大牌”、“蹭热度”的现象并不少见,所不同的是,像单某某这样一人身兼100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倒也是不多见。更多的,是通过“傍大牌”吸引眼球,让生意能够快点火起来。记得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那时候,互联网还不发达,即便存在一些有争议的商标或名称,也很难引起比较大的反响。更多的是一些小饭店、小吃店、小商店之间的名称争议,如大胡子、小胡子、老胡子、胡子大、胡子小、蓝胡子、红胡子、绿胡子等,反正就是玩文字游戏。至于哪个更好,消费者自然会有判断。会不会构成侵权,更多的可能连注册也没有,想打官司也不知何处去打。然而,近年来,有关商标方面的争议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商标诉讼案件也是越来越多。说实在的,从“傍大牌”、“蹭热度”者的实际情况来看,因此而将企业做成的,现在还没有出现。因为,凡是以这种方式出现的商家,没有几个是想正经做生意的,而是想通过“蹭热度”,赚点小钱就逃。自然,就不会把企业的品质、服务等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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