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口红一哥”李佳琦持股49%的宁波镁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的第44820028号“李佳琦”商标驳回复审有了最新进展!因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宁波镁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95010号“李佳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395039号“李加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是对申请人股东李佳琦姓名权的侵犯,亦是对其享有的在先商标使用权益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申请。二、申请人享有“李佳琦”姓名的合法使用权以及商标申请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姓名权的扩大保护。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李佳琦”简介、所获荣誉、宣传及使用证据、相关报道、申请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异议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李佳琦”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李佳琪”、引证商标二文字“李加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棺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棺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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