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2005年始创于香港的“珍妮曲奇Jenny Bakery”,另一方为2017年3月在深圳创办的“珍妮星座曲奇Jenny Galaxy”。双方在市场上不期而遇,因企业名称均包含“珍妮”且同样经营饼干等商品,二者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纠葛。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深圳市珍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珍妮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在其第19546840号“珍妮曲奇”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申请日前,香港珍妮曲奇小熊饼干有限公司(下称珍妮曲奇公司)的“珍妮曲奇Jenny Bakery”商标通过商品代购行为已被内地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涉案商标原注册人陈某明知珍妮曲奇公司上述商标的存在却未主动避让,在饼干、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涉案商标难谓巧合,主观意图难谓正当。
“抢注”之争
据了解,涉案商标由深圳市罗湖区珍妮贸易商行(下称珍妮商行)经营者陈某于2016年4月6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饼干、甜食、面包、糕点、芝麻糊等第30类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珍妮曲奇公司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涉案商标的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10月21日的商标公告上。2017年5月27日,涉案商标经核准转让予珍妮实业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之一潘某某,2018年4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珍妮实业公司。
异议未果后,珍妮曲奇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珍妮曲奇Jenny Bakery”是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涉案商标的原注册人陈某曾长期从事“珍妮曲奇Jenny Bakery”饼干的代购工作,曾就代理关系进行过磋商,与其存在特殊的经销代理关系,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代理人抢注的情形,而且陈某与其妻子李某某合谋串通代购、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特定关系人抢注的情形。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珍妮曲奇公司提交了“Jenny Bakery”商标在中国香港的注册证、该公司的店铺及产品图片、“珍妮曲奇Jenny Bakery”品牌的推广资料及媒体报道、陈某和李某某的户籍登记信息、珍妮商行的基本信息、网络搜索结果、李某某经营的“瑶瑶香港代购”淘宝店铺截图及交易记录网页信息、深圳市珍妮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珍妮食品公司)工商信息、授权委托书及磋商邮件等证据材料。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陈某系珍妮食品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之一,曾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某和李某某的户籍登记信息载明,二人于2007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
2019年12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珍妮曲奇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珍妮曲奇”品牌饼干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从香港销往内地,“珍妮曲奇”商标已通过商品代购行为被内地的相关公众所知晓,陈某作为李某某的配偶,在理应明知珍妮曲奇公司的“珍妮曲奇”商标及李某某经营的“瑶瑶香港代购”淘宝店铺从事代购“珍妮曲奇”饼干的业务的情形下,依旧在饼干、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珍妮曲奇”高度近似的涉案商标,难谓巧合,主观意图难谓正当,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珍妮实业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系”之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珍妮曲奇公司的“珍妮曲奇Jenny Bakery”商标通过商品代购行为已被内地的相关公众所知晓,陈某基于与淘宝代购店铺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明知珍妮曲奇公司上述商标的存在但不予以主动避让,依旧在与珍妮曲奇公司使用的饼干商品相同或类似的饼干、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涉案商标,难谓巧合,主观意图难谓正当。2020年6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珍妮实业公司诉讼请求。
珍妮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李某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长期宣传、销售从香港代购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珍妮曲奇Jenny Bakery”饼干的情况下,其配偶陈某在饼干、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珍妮曲奇Jenny Bakery”相近似的涉案商标,难谓善意,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珍妮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在先使用人商标存在,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一规定在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外,将禁止事项扩大适用至因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在先使用人的未注册商标存在的情形,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搭便车等行为进行了规制。”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宏表示。
“涉案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不存在代理、代表关系,但存在能够知道后者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且应予主动避让的关系,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关系。”贾宏指出,主张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保护自身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当提交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使用相关商标的证据,其他国家、地区的使用证据或者准备投入中国使用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在先使用情况的补充,商标使用的规模、知名度等因素不影响对在先使用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