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相关二审行政判决书近日公开,法院查明引证商标截至本案审理终结前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第24900043号“OPPO”商标权利障碍,且OPPO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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