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其功能的实现要求商标与他人的商标不相同、不近似,不会引起混淆。因此,防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
商标经注册后,即享有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专用权,有权在其范围之内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则不享有这种权利。因此,目前在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仅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在行政机关核定的商品类别上,对行政机关批准注册使用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一)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注册时被核准的商标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不仅不受《商标法》保护,而且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商标的法律后果。
(二)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被指定用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之上的,所以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要知名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同时,商标注册申请的一份申报书只能在一个类别内填报商品或服务,这决定了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根据我国参加的尼斯协定,目前商标注册的国际分类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类。我国也采用这种分类方法。一般情况下,一个注册商标仅在其申请的该类商品中享有专用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商标侵权行为的限制范围比注册商标的适用范围要大,除了注册时登记在案的商标和商品类别外,还扩大到类似的商标和商品类别。也就是说,商标权利人可以不允许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此外,对驰名商标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将限制他人使用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商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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