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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代网红”余记精粉世家改名

    在武汉,精粉世家有多火?本地一家自媒体是这样描述的:“在某点评上搜索‘精粉世家’,一共有416个结果,从马场角路到盘龙城,名字里带‘精粉世家’的店遍布全武汉。”

    凌晨3点从江对面赶过来,只为吃一碗牛肉拌面。食客们从不吝啬对这家店铺的喜爱。渐渐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横路79号的余记精粉世家,成为连外地游客都知道的“网红”打卡点。

    然而,就在几天前,余记精粉世家不得不更名为“余艳梅拌面世家”。个中缘由,让人嗟叹。

    “余记精粉世家”被食客们称为是武汉马场角的“初代网红”。

    生炉子、熬骨汤、卤牛肉、打扫卫生、摆放桌椅……余艳梅一天的工作是从凌晨3时拉开卷闸门开始的。待到清晨6时,逐渐有客人进来,她和其他店员们便忙着下面、打调料、收碗、洗碗。

    动作麻利、说话干脆、性格直爽。在51岁的余艳梅身上,有着武汉嫂子的典型特点。谈起开店,她摆手:“就是个下岗工人养家糊口。”

    十几年前,她遭遇失业和离婚后,便跟着在酒店做厨师的亲戚学做菜,觉得牛肉拌面比较好吃,也好学,开拌面店的成本又比餐馆低。2008年8月22日,余艳梅带着两个嫂子,盘下马场角横路的一家面馆,开了这家名为精粉世家的面馆。楼下开店,楼上住人。

    “一开始还没学成,口味不太好。”余艳梅说,面馆开业头一年,亏了不少。但她并未灰心,不断听取客人意见,去省内外各个口碑好的面馆试吃,想尽各种办法提高口感。在她的虚心请教下,热心肠的老湖南向她分享私藏的美味配方,挑剔的食客将真实感受传达给她。就这样,靠着顾客们一个个意见完善改进,才有了后来的经典牛肉拌面。

    在各大美食网站上,挑剔的食客从不吝啬对精粉世家的溢美之词。

    “牛肉带有肉筋,非常脆弹。面有嚼劲,放久了也不会变浓。”

    “以一己之力带火了整条街。”

    2010-2012年期间,余艳梅曾作为精粉世家创始人,多次做客武汉本地各大美食节目。从那以后,更多的人知道了这个会做牛肉拌面的武汉嫂子。

    24小时营业的精粉世家,成为很多武汉人的深夜食堂。从2018年开始,“余记精粉世家”连续三年登上“大众点评必吃榜”。2020年,武汉疫情解禁后的第二天,有网友拍到这家店门口排起两条长队,一条队是拌面、另一条是面窝。

    倔强老板娘坚持不加盟

    从2018年起,一家蓝色招牌的“精粉世家”大招旗鼓地开在她家隔壁,门口放着两块商标注册牌,显示精粉世家和余记精粉世家均为该店老板王某注册。

    有传言称,王某与余艳梅是男女朋友关系,精粉世家老店是两人合伙的。感情破裂后,王某另开新店。

    从那以后,武汉街头多出了数十家蓝色精粉世家,其他打着精粉世家招牌的店子更是不计其数。但在余艳梅的店子里,却长期在醒目处挂着“只此一家,无分店、不加盟”的牌子,坚持不开分店、不接受加盟、不传承。

    “生意不是人人都能做的,同样的食材和佐料交给不同的师傅来做绝对不是一个味道。很多人只想坐享其成,不用心做食物,不花时间和精力培养自己的班子,面馆只会开一家垮一家。”余艳梅说,精粉世家火了以后,确实有不少人伸出橄榄枝想要加盟,甚至有土豪承诺“我出钱出店面,你过来咱们五五分成”,但都被她拒绝了。她说,她是一步步创业走过来的,知道很多开餐饮小店的人都是几乎把所有身家投入进去,“万一加盟进来亏了钱,我会觉得对不起他们,睡不着觉。”

    余艳梅说,曾有一个年轻人写信给她,说自己加盟了那家蓝色招牌的精粉世家,倒闭了,花光了家里全部积蓄。

    两次官司讨回商标

    对于别人冒用精粉世家的招牌,余艳梅本不想管。直到2017年。

    那年11月,余艳梅委托某知识产权公司办理“余记精粉世家”商标续费手续时,赫然发现,该商标却是被登记在王某名下。

    “这是我的商标,怎么成别人的了?”余艳梅回忆,早在2015年,她曾委托王某办理注册“余记精粉世家”商标,2017年1月21日该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项目/服务项目为第35类和第43类。

    当时她记得清清楚楚,该商标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经核查,原来,就在商标获准注册的当年,“余记精粉世家”就被办理了转让手续。负责办理商标转让的是一家咨询公司。该公司既未征询余艳梅的意见,也未取得其书面授权书,且商标转让相关材料中“余艳梅”的签名,均是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签。

    于是,余艳梅一纸诉状将王某起诉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审理中,法院认为,余艳梅是“余记精粉世家”的合法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权利。王某擅自以余艳梅的名义,委托某咨询公司办理商标转让,不是余艳梅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单方实施的转让行为无效。2018年11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将“余记精粉世家”商标由原告余艳梅名下转让至其名下的行为无效;王某立即将该商标返还给余艳梅。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得而复失

    经过了两次官司,余艳梅以为“余记精粉世家”的商标就会回到自己手里。然而,2019年4月,武汉某渔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以“余记精粉世家”与其持有的“精粉世家”商标相同或相似为由,申请宣告“余记精粉世家”无效。2020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余记精粉世家”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因种种原因,余艳梅在评审阶段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遂起诉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重新作出裁定。2021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7月26日,余艳梅不得不含泪摘下门口使用了13年的“精粉世家”招牌,换上“余艳梅拌面世家”。

    为了表明自己的态度,她在店门口醒目位置张贴了“告知书”,称王某联合武汉金某某食品公司和武汉某渔业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们于2017年在广西公司手中购买过来的‘精粉世家’商标以相似商标为由,要求宣判‘余记精粉世家’无效。”同时,店里还贴满了“我不想为资本做嫁衣”的红色海报。

    今年5月,那家蓝色招牌的精粉世家发生火灾,余艳梅还帮忙救了火(《极目新闻》5月25日曾报道)。余艳梅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那家蓝色精粉世家店火灾后重新装修时,换上了余艳梅曾使用的烫金招牌,她气不过冲到对方公司理论。最后,招牌拆了,店也转让出去了。现在,马场角横路上只有余艳梅一家拌面馆。

    新闻记者从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精粉世家”商标于2012年9月由广西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2月获得注册。2018年7月,该商标被转让至武汉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6月又转让至武汉某渔业有限公司名下。

    天眼查显示,武汉某渔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017年4月有过一次更名记录。经营范围为:水产品养殖、繁育;鲜活水产品批零兼营;淡水鱼养殖、技术咨询、批零兼营;淡水鱼苗种表粗。(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此外,该公司涉及两项法律诉讼,均与余艳梅和“精粉世家”商标相关。

    3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天眼查显示的该公司电话,均无人接听。

    用了13年的招牌无奈更换

    “余记精粉世家”更名“余艳梅拌面世家”后,很快引发网友关注。有人为余艳梅辛苦经营13年的金字招牌感到惋惜,也有人发文讨论“真假精粉世家”,

    7月31日,极目新闻记者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到,王某发声称,自己是余记精粉世家的联合创始人,2010年与余艳梅一起创立了“余记精粉世家”,“当时20多万大部分都是我出的,余艳梅只出了1900块钱。”双方协议各占一半股东,余艳梅负责店内内勤,王某负责进货、商标注册等外围事宜。“余艳梅的任何字都是我王某签的,她都默认了。”

    王某说,2017年两人闹矛盾后,余艳梅给了他90万元,商标由王某在外发展,余艳梅则留下店铺和1000多万元继续经营。

    对于合伙经营一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这样记载:2010年1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但因申请人王某出资不到位而没有生效。2012年12月14日余记面馆的工商登记只登记在被申请人余艳梅一人名下,且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为余记面馆的合伙人并享有50%的份额,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利润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另据二人2017年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显示,余艳梅给予王某生活等费用90万元,被告王某不得干扰原告余艳梅的正常生活,不得干扰余记面馆的正常经营。

    记者联系王某。王某称,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余艳梅改招牌一事与自己无关。至于精粉世家的面馆,他称确实有在经营。

    专家:市场主体要强化商标意识

    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商标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譬如近年来,影响较大的是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月2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商标和地理标志处四级调研员阚海舟提醒:

    首先,一定要有商标意识。在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互联网完全普及的今天,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对商标的保护迫在眉睫,“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应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等到品牌打响了才想起商标注册,可能为时已晚。

    第二,商标核准注册后并非万事大吉,应持续关注其状态,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可能导致不能及时收到相应商标文书,造成不利后果。遭遇商标侵权或诉讼时,要积极应对,有效防守。

    第三,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应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规范、持续、充分应用。根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您需要解决具体的商标转让商标注册问题请详询“带路商标网”我们有最专业的工作人员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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