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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对“周黑鸭”商标侵权,哈密市一店主获刑
    POST TIME:2021-10-23 17:05

    若有人问谁家的卤味鸭脖,肯定会提到久久丫、周黑鸭、绝味等品牌名。不过若要说鸭脖界的元老级卤味店,还得是周黑鸭。因为大多数人想买“辣鸭脖”的时候都会想到麻辣纯正、回味甘甜的“周黑鸭”。

    不过由于“周黑鸭”备受喜爱啃辣鸭脖的人们喜欢,又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因此有不少卤味鸭脖穿上了它的外衣,冒充这只著名的鸭子。

    造假的比真货还多是什么感觉?不仅消费者难以分辨,就连周黑鸭本鸭也倍感压力,要知道造假店最大的风险就是食品安全隐患。

    当品牌店遇到山寨店,它们之间会摩擦出什么样的火花来呢?所有的爱恨交织、利益消长又是怎么样的呢?

    接下来我们看看一个关于假冒“周黑鸭”商标的案例,这是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


    案件概述


    2020年10月15日起,王某在伊州区青年北路经营一家卤制品店。期间,在未得到“周黑鸭”商标注册所有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的注册商标“周黑鸭”字样及图案使用在自己卤制品店招牌及店内装饰上,并将注册商标“周黑鸭”字样及图案粘贴在装有卤制品的保鲜柜上用于宣传,同时将“周黑鸭”商标及图案标于自己卤制的肉产品和菜产品的包装后进行销售、宣传。截至2021年4月23日,王某非法销售金额达15.4万余元。

    2021年8月18日,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伊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5.4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清)。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本案中,王某便是未经周黑鸭公司的授权,擅自使用“周黑鸭”商标,从而触犯刑法并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众所周知,周黑鸭公司是“周黑鸭”系列商标的所有人。该公司早在2005年就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周黑鸭及周黑鸭相关的商标都是全行业注册保护,因此在湖北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可能是法律意识淡薄,也可能是心存侥幸吧,这些开山寨店的人或许觉得在小地方使用“周黑鸭”品牌,不会被周黑鸭公司知道,也没人能管到自己,然而就是这种人或早或晚都会为此而付出惨痛代价。

    他们肯定是忘记全国首例侵犯“周黑鸭”注册商标获罪的刑事案件了。当时,网上销售假“周黑鸭”的邓某夫妇及“加盟商”裴某因此获刑入狱。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5万元;程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万元;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13万元。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仍有大量未经“周黑鸭”授权的山寨店,也有一些店家用“XX周黑鸭”这种类似的商标打擦边球,让消费者上当受骗。

    商标保护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在生活中,可能会有商家觉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后果并不严重,即便被发现了,只要及时停用并主动声明道歉,或是多点钱就能让事情翻篇。但事实上,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毕竟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刑法》,都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尤其《刑法》的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若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而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通常会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则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为市场的经营主体,本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而作为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时也应当依法使用产品标识、产品商标。而不应该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效益采取傍名牌,攀附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对社会消费者产生误导,进而侵害社会消费者以及其他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时先认清店家是否为品牌店,必要时可查看店家有无商标权人的授权。至于同样分不清真假的加盟店经营者,如果要使用他人的商标,请务必通过正规的渠道加盟或者获得授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您需要解决具体的商标转让商标注册问题请详询“带路商标网”我们有最专业的工作人员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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