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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LGB”商标被判无效,低俗博眼球的商标必定被淘汰
    POST TIME:2021-10-23 17:04

    MLGB除了是爆粗口,其实也是红极一时的潮装品牌,涉嫌借脏话宣传品牌,MLGB一夜凉凉,其因还是有关企业商标注册。

    01、法律事件

    MLGB乍看之下,大多数人最先想到的都是一句国骂。

    回顾MLGB品牌纠纷事件,争议点一直都是这到底是一句脏话,还是如品牌创始人所说的是英文“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 ”的缩写,创作的初心是“希望能让年轻人在叛逆的背后理解生活的不易”。

    实际上,MLGB是由两位明星于2009年联同创立的潮流品牌。从创立初始,争议就一直存在。

    【2010年12月15日】MLGB所属公司申请注册商标。

    【201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

    【2015年10月9日】姚某以“MLGB”商标的字母组合含义消极,有违公序良俗,具有不好的价值观引导,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MLGB”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

    【2016年12月】商评委认为该商标 “格调不高”,裁定宣告“MLGB”商标无效。

    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

    一审中,某公司以“MLGB”商标在45类商品、服务上均获得了注册,通过多年努力,形成了潮牌服饰的消费群体,有良好的销售及纳税记录。品牌知名度较高,具有良好商誉,足以使相关消费受众形成对商标正确含义的认识。

    某公司还提出国内外及相关行业均有大量与本案争议商标的类似注册商标正在使用,其中不乏知名商标、驰名商标,如BYD、SB、MLB等。

    姚某补充证据提出MLGB所属公司还申请了“Caonima”以及“草泥”的商标,一个还能说是巧合,这两个三个就说不过去了。

    2017年11月,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无效宣告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

    2018年1月10日,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争议商标早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前已经被核准注册,本案相关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

    某公司再次强调关于品牌的全部对外宣传,争议商标的含义均明确释义为“My life’s getting better”,不文明含义并未实际形成。

    姚某补充提交了关于“MLGB”商标被法院驳回的评论文章及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由字母“MLGB”构成,虽并非固定的外文词汇,但结合提交的网络用语等证据截图,考虑到我国网络用户数量规模庞大、网络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等因素,网络环境下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释义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含义。为净化网络环境,引导主流文化价值观,制止以擦边球方式迎合“三俗”行为,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

    同时,考虑到某公司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 可以认定该公司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对争议商标进行低俗、恶俗商业宣传的情形。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法律解说

    MLGB风波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少数人认为,用“MLGB”指代“妈了个逼”的现象,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局限在网络环境。此指代意是由于年轻人不正当的联想产生了危害社会道德风尚的含义, 不能延伸到认为“MLGB”标志本身有此含义。

    当然,多数人都认为,“MLGB”最早出现即是用来指代“妈了个逼”,这种用法已经是公众所熟悉且厌恶的,对“MLGB”赋予新的含义已经无法抵消其存在的负面意义。

    重要的是,争议商标的主要消费群体,正是绝对的网络使用者,几乎都知悉两者的指代意义。

    综合来说,MLGB作为企业商标,涉嫌借低俗文化炒作、引流,宣传品牌,易让青少年群体将低俗另类当做时尚追求,确已产生不良引导,甚至还会危及全社会的道德风尚,应当被制止。

    【企业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往往是企业在市场中的通行证,代表企业品牌文化的精髓,同时也是企业荣誉的载体。

    商标,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商品牌子,是为了区分其他商品,突出自身特色的一种标记。这种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声音的组合构成。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

    1、注意商标的独特性

    商标具有唯一性、独特性。企业可以通过商标查重、查近似,在合法的前提下修改商标。

    2、注意商标的地域性

    每个国家的商标都是单独的。如果有出口打算或到国外开分公司的想法,企业可以提前在相关国家注册商标,以免被恶意抢注,导致利益受损。

    3、注意商标的时效性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法律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情形。

    一般根据商标“固有含义”判断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特别是对由单独字母或者字母组合构成的标志,就其含义理解,应以我国公众通常认知为标准,也就是以官方出版物或公众广泛接触具有公信力的信息载体确定的内容为准,如辞典、工具书等。

    另外,如果我国公众基于生活常识已经对相关内容形成普遍认知,也可以以大众普遍认知作为商标的指代意义。再依次判定是否有违公序良俗。

    03、补充小结

    网络交往环境是建立在真实的社会关系上,网络社交成为年轻人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网络环境下语言使用的习惯、风格、方式自有其鲜明的特点,网络用语的形成与使用,逐渐由网络融入到日常的语言环境中,大部分群体都接受了网络词汇及其指代含义。

    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名称结构很关键:

    商标名称不能与《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相冲突;

    商标名称应该具有显著性,能实现商标基本的区别作用;

    商标名称或结构应该便于记忆和识别;

    商标名称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以地域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应该注意弱化效应。

    品牌生长需要适合的土壤,企业想要树立品牌意识,打造品牌形象,可以在商品质量和外观设计上费心思下功夫,而非钻空子,为达到传播效应,迎合媚俗文化,用低俗不雅的标志进行品牌造势。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坚守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抵制低俗、恶俗,维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导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您需要解决具体的商标转让商标注册问题请详询“带路商标网”我们有最专业的工作人员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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