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也包括企业的名称权,即商号权。
1、《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以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已与企业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为依据提出主张的,适用前款规定。
商号权
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商号权,又称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人对其商号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商号使用权以及商号专用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商号保护范围
商号一般是指在地方工商部门核定的字号,注册登记部门为地方工商局,商号在所辖地区域受到保护,也就是常说的省内保护。如:湖北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商号,湖北省范围内相同经营范围其他企业不得再注册,但在湖南省或者其他省份仍然可以注册登记。
商号保护范围的局限性给他人善意或者恶意在先抢注商标提供了可能。
商号对抗商标的局限性
1、商号对抗商标在先权要件
当事人主张商号的在先权利前提是:商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知名度的判断往往作为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商标的判断标准。
2、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判断检索范围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审查近似判断检索范围仅在已注册或者在先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类别的注册商标,如果企业没有就自己商号在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初审会通过注册,虽然通过初审后有三个月的公告期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但通常没有注册商标意识的企业更不会想到关注自己的商号是否有其他人注册成为商标。
商标权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保护范围
商标申请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如:湖北一企业或者有注册商标申请资质的自然人在某个类别申请了注册商标,商标局核准之后,国内任何自然人或者企业再在同类别或涉及交叉检索的类别项目注册商标不会再被商标局核准通过。
商号商标可以不同
商号商标可以不同,我国也无法律规定要求商号商标必须统一,企业可能只有一个商号,但同时可以拥有很多个商标。
但由于商号保护的局限性往往导致企业商号被他人抢注的现象发生,所以建议将商号作为注册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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