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先注册,再使用: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注册在先”原则,明确规定商标未经注册不受法律保护,即只使用不注册并不拥有商标专用权。目前许多企业在创办初期习惯于图省些注册费而不注册商标。而以产品的通用名称替代商标,或者干脆图省事走所谓的捷径仿照或冒用他人已在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结果不是遭投诉侵权就是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目前,还有相当多的企业仍然采用“先生儿、后取名”的滞后做法,不少企业已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二、商标并非任何文字图形都可以作为商标:商标法规定,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但并非任何文字图形都可以作为商标,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特点的文字或图形等不得作为商标。不少企业在初创商标时往往忽略了商标法的这些禁用条款。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能为自己独占使用的注册商标,将来一旦遇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使自己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
三、商标只能在该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一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独占使用权和排他禁止权,但它的独占和排他是有范围限制的,即只能在该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四、商标名称和图案都不可以改变:
企业中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内容与注册的内容不符,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
2、不及时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实践中,第一种情况较为常见,以上三种均属商标法所禁止的行为。
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商标所有人危害有三种情形:
1、将使自己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弱化甚至丧失,商标权是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即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为准,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2、如对注册商标改动较大还可以使自己实际使用的商标成为冒充注册商标,丧失了注册的意义;
3、有的改动还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的发生,使自己成为商标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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