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与答辩有什么区别
商标评审案件涉及到的业务比较多:驳回、无效宣告、异议、撤销等。其中异议/无效宣告/撤销又分为: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申请、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答辩、异议/无效宣告/撤销复审。其中“申请”是很好理解的,但是答辩与复审有什么区别呢?什么情况下应该做答辩、什么情况下又应该做复审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通过梳理文件得出以下结论:
只有在商标局或者商评委作出注册或者将某个商标无效的决定后,由于相关方再次提交申请,这个时候被称为复审。
仅仅收到利益相关方提出的申请,比如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将某个商标无效的申请、异议申请等,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没有做出决策的时候,仅通知商标申请人做答辩,这个时候称为答辩。
从字面意思理解答辩指的是与另一方进行商标理由博弈,而复审指的是对行政判决不服提出复议申请。一种业务有可能从答辩发展为复审,比如异议流程:提出异议申请——对方做出答辩——商标局确定商标是否注册——不服判决提出异议复审——商评委最终做出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的决定。这一套流程下来就涉及到了复审与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