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修订商标法解读
2019年4月23日第29号主席令签订了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法将在本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修改是自从1982年商标法开始实施以来第4次修改实施。前3次修改时间分别为:1993年、2001年、2013年。旧法具体内容可以点击:新旧《商标法》对比表,查看详情。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2、第十九条第三款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3、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4、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5、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6、第六十三条第三、四、五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7、第六十八条第三条、第四款:(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全部都是新增内容,不算太多,总结起来一共两点:一是打击恶意商标囤积行为、二是提高假冒注册商标的惩罚力度。
一、打击恶意商标囤积行为。
其中提到最多的第四条,新增这么一句话:“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前商标局曾经开展过恶意注册商标的整治,包括主动驳回:威海地素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300余件商标,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注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自然人林浩申请注册的200多件商标,与微信、华为、SIEMENS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并涵盖相同及类似商品和服务;英国亚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了400多件商标,基本是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完整抄袭他人独创性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
虽然这种做法也有效遏制部分商标抢注行为,但终究只是政策层面的决定,最终只能是打击一次好几天,过一段时间又会死灰复燃。我们能够看到市面上多如牛毛的商标转让平台、商标投资客等,这么多的闲置商标哪里来的?注册的目的不言自明。本次《商标法》修改的首要工作就是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虽然具体将如何体现在实施条例中还不得而知,但这种行为终究是要打击的对象。
新商标法增加代理机构应该了解到如果申请人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行为时,应该予以制止。将代理机构放在打击囤积行为的最前排,同时也是给某些以注册为目的的机构敲响了警钟,以后注册商标只用来转让的行为代理机构是做不成了。
新增初步审定公告过程中,如果任何人发现某个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行为都可以提出异议。发挥群众的力量来杜绝囤积行为是第三招。
新增注册无效宣告的要求,可以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提出无效宣告。即便是侥幸取得了商标权,最终还是难逃商标无效的命运,无效宣告为第四招。
以上四步棋矛头直接指向商标恶意囤积行为,相信在新法的多重打击下商标客们能有所收敛,还市场一个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二、提高假冒注册商标的惩罚力度。
这条修改就更加通俗易懂,直接将赔偿数额明确,并且新增加: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的损失成本、所侵权商标的商品,即便是撤销了商标,该商品也不能再继续进入市场流通。侵权赔偿数额最高提高到500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