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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申请人介绍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换言之,可以取得商标权的主体范围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和提供服务,否则就不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鼓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申请商标注册,满足其生产、经管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阻止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利用商标注册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谓生产,是指人们利用劳动工具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所谓制造,是指人们使用劳动工具,通过劳动把原材料变成可供使用或者消费的物品;所谓加工,是指人们通过劳动把原材科、半成品做成成品或者达到规定要求的产品;所谓拣选,是指对产品或者零件经过挑选、归类以后用于销售;所谓经销,是指专门经管销管集种产品;所谓提供服务,是指提供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服务,如运输、建筑、银行、保险、旅馆、广播等。

    商标注册申请人既可以直接到商标主管机关办理商标注册申清,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对于非本国的申清人如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本国申请商标注册的,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应当委托本国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组织或者代理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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