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保护商标注册权
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世界各国商标法普遍遵循的立法原则。所谓商标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运用法律手段,以预防、限制、抵制、禁止和制裁一切商标侵权行为,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对商标权人的权利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的不法侵害实施救济,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简言之,对商标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是防止他人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规范商标的使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在许多国家,对商标的保护主要是围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而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依照我国商标法律相度的规定,法律除了重点保护注册商标外,也兼顾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由此可见,商标权人的权限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如果商标权人不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使用,或者擅自改变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同样,如果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擅自扩大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商标权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商标权人顺利行使其专有使用权、禁用权等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法律不仅不允许他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也不允许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换言之,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除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外,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以及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法律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是世界各国商标法的通行作法,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商标自身具有的区别作用,以避免公众混淆,这既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一般而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行政途径进行保护,二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而我国除了司法保护外,还有行政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商标权的行政保护
如前所述,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包括行政授权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行政授权是商标所有人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行政执法则是商标权人获得行政管理机关保护的具体体现。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重点在行政授权;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对商标权的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应当事人请求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对于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晶和专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
二是依职权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動、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保护一般是主动保护。但是,行政保护并非司法保护的前提条件,这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请求,如果权利人对行政保护的决定不满意,他仍有权请求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具有应变性、效力的先定性,以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权利等优点,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占有重要位置。 (二)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保护,是指享有商标权的权利人对侵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对商标权侵权案件进行审判(包括执行),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广义的司法保护包括三部分,即民事司法保护、刑事司法保护和行政司法保护。民事司法保护也就是狭义的司法保护,即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刑事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即商标权人或者国家公诉人对侵权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予以刑事审判;行政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商标权行政授权和行政执法的诉讼活动,即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将对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或者纠正错误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
1、对商标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临时禁令、永久性禁令和法定赔偿等民事救济措施。临时禁令主要是指权利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等措施。永久性禁令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将“停止侵权”作为一审和终审判决的第一项予以判处,并经申请可予以强制执行。法定赔偿是指法院无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时,可以根据情节判处侵权人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不但要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
2、对商标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我国《刑法》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五条)等。对于犯上述罪行的,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对商标权的行政司法保护
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管理部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可以纠正商标权授权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
司法保护一般是被动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规范性以及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运用司法手段,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商标权,具有最终的解决商标权纠纷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