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都有哪些规定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将其注册商标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的法律行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签订书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并不会导致商标所有权人的改变被许可人通过许可合同可以有条件和期限地使用注册商标,而不是取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许可人。
商标使用许可是世界各国商标法通行的制度。这种制度不论在国内市场还是国际贸易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实际上是商标所有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一种有条件的分离。特别是实践中,商标使用许可往往与技术转让和管理经验的引进紧密相连,因此,对提高商品和服务的水平、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应当说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一种重大的经济行为,会对商标所有人的生产、销售、信誉产生很大的影响。特别是被许可人生产的条件、商品质量等没有保障时更为明显。商标所有人在进行使用许可的商标贸易必须十分慎重,一定要严格监督被许可人的生产活动,这既是许可人的权利也是许可人的义务。
因为许可人有义务为信赖其商标的用户、消费者提供合格、可靠、高质量的商品。我国也有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许可人因为没有做好被许可商标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监督工作而被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例。如:广东羊洲电冰箱厂在电冰箱上注册了“RIZHI”(日芝)商标,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随后,该厂先后与数十家企业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企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RIZHI”(日芝)注册商标,但被许可企业的电冰箱质量不过关,许可人也没有采取质量监督措施致使大量劣质电冰箱流入市场。最后,商标局依法撤销了广东羊洲电冰箱厂注册的“RIZHI”(日芝)商标。
我国在80年代一度出现了注册商标所有人滥用使用许可的现象许多许可人的商品质量没有得到保障。由于当时普遍是商品的卖方市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供不应求,使用许可的使用费似乎是白得的。但是,当时许多著名的注册商标在公众中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一旦形成了买方市场,其恶果就率先得到了体现。我国新《商标法》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是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滥用的有力制止。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根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否具有排他性可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与非独占使用许可两类。
1.独占使用许可。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约定的地区、时间和一定条件下独家使用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不仅获得了注册商标使用权,在约定的时间及地区范围内还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虽然商标的许可人仍是商标所有人,但也不能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内使用这一注册商标。所以,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一个注册商标不能同时订立两个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有的国家甚至允许被许可人在征得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后,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商标,这在商标贸易中被称为二次许可或者再许可。
在这种许可使用方式中,被许可人是否可以行使禁止权,一直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这个争议体现为,如果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被许可人是否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在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并未取得商标权通过合同取得的债权不能对抗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根据诉权与实体权利不可分离的民事诉讼法基本要求,没有商标权的被许可人自然不能提起商标的侵权之诉。但为了简化诉讼、更好地保护被许可人的权利,考虑到独占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的权利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都倾向于认为被许可人可以行使禁止权,享有排除侵害、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此,小编也同意这种观点。
2.非独占使用许可。
非独占使用许可可以根据合同内容作不同的分类,但共同的特点是这种使用许可并不为被许可人所独占。例如,可以将非独占使用许可分为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所谓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期限及指定的商品上,除许可人以外只有被许可人才有权使用注册商标,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该注册商标。所谓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后,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期限及指定的商品上,除被许可人外,许可人还可以允许其他人在该地区、时间及指定商品上使用此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无权干涉。
对于非独占使用许可,被许可人没有禁止权。如果出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当然也会影响其使用许可合同预定目的的实现),被许可人只能要求许可人制止侵权行为,或者在取得授权后以许可人的代理人身份制止侵权行为。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
如上所述注册商标所有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应当和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后签订。一般说来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地址
(2)使用许可的形式;
(3)使用许可的商标名称;
(4)商标注册证号码;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
(6)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7)许可人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措施
(8)违约责任。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订立后,许可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报送商标局备案。
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许可人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保证被许可人在法律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注册商标;
(2)不得将注册商标擅自转让给第三人;
(3)不得申请注销或放弃续展注册。
被许可人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接受许可人的监督;
(2)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按合同规定交纳使用许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