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与制造假冒商标
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众所周知,商品的制造、生产是市场交换的首要环节但商品往往须经销售环节方能流通到消费者手中。因此,与假冒注册商标一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起到混淆商品出处,损害消费者,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的不良后果故此种行为亦为一种侵权行为。
原《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之(2)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原《商标法》此种侵权行为的主观上须为故意,且以明知为要件。换言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就不能认定其为侵权行为。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衡量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于司法实践中实难操作, 且不利于追究销售环节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故此新《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商标侵权。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其物体实体制造出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以其用于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鱼目混珠,达到以假充真以劣充好的目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者、擅自制造者,不一定都由自己使用,往往需要借助销售者的销售活动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此种侵权行为中,所言的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等要素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图样的物质实体。如服装上的商标织带,电视机上的商标名牌化妆品酒饮料上的瓶帖以及卷烟的外包装纸盒之类的印有商标的商品包装物或装潢品等都是商标标识。 前述一、二两种行为都会直接对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而此种行为似乎并没有直接损害注册商标专用人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他人非法使用商标制造条件,但其危害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前两种行为更为严重。因此,制止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销售伪造和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对于堵塞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来源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应当指出,商标标识的印刷,必须切实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指定印刷商标单位”承印,商标印制委托人依法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并对印制出来的商标标识严格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有些不法厂商互相勾结狼狈为奸,非法印制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促进企业正常地使用商标标识,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故此,擅自印制、销售商标标识的行为自然为法律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