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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质押的概念及质押程序
    我国《担保法》确立了商标注册质押制度。该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
    一、商标注册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注册质押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其商标权作为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商标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商标注册质押关系中,商标权人是出质人,债权人是质权人。
    商标注册质押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标注册质押是融资的一种手段。
    第二,商标注册质押是权利质押,其质押的标的是商标权。
    第三,商标注册质押并不移转商标的占有,也不移转商标的使用。出质人仍占有、使用其注册商标,但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不得转让;质权人不占有商标,也不享有使用权,但有权禁止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及转让注册商标。
    第四,商标注册质押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鉴于商标权具有定的时间性和地域性,其质押只能在受保护的期间和地域内约定。
    第五,商标注册质押还具有方便和高效的优点。商标注册质押无需移转商标的占有,只需办理登记手续即可,简便易行。同时商标权具有价值高的特点,能够满足出质人高额贷款的需要。
    二、商标注册质押的程序
    以商标权设定质押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注册质押书面合同,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一)订立商标注册质押书面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质押合同。因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质押合同副本,所以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商标注册质押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5.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质押登记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商标注册质押合同后,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出质人与质权人。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质押登记的,合同无效。可见,登记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这点。
    申请商标注册质押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件:(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出质和质权人共同的委托书;(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并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有:(1)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2)登记后发现有上述不予登记的情形的;(3)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具备一般生效要件的商标注册质押合同经登记后即生效。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商标权,否则,出质人的处分行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则出质人应当以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以该商标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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