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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小
    POST TIME:2021-10-23 16:10
    我国现行商标法经过了多次修改,最近一次是2013年。修改前的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基本上不予保护,修改后的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之前,第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据此理论界和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只有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而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绝对的先申请原则,只有在有两个或多个人同一天对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才考虑使用优先。因此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既不能产生实体上的权利,也不能产生与注册商标相对抗的效力,未注册商标在注册之前只是一种具有标识性、识别性的标牌,不能称之为权利。
    这种对未注册商标不予保护的立法态度,使得社会上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风气盛行。据报道,20世纪90年代初,彭山县祝威集团一下子注册了几百件商标,1995年杭州泰龙贸易公司自己不生产产品,却申请注册了其他企业的81件商标,1998年5月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抢注其他企业的200多件商标,这些商标涉及我国48家上市公司和大批公众熟知的企业。这种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抢注行为就是为了“敛财”,抢注的往往不是自己的商标,未注册的商标基本上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
    修改后的商标法根据《巴黎公约》和《 TRIPS协议》的规定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针对商标抢注行为增加了对未注册的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因其知名度的不同,商标法对其提供的保护力度也不同。根据商标法第13条和第41条的规定,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保护,保护力度相当于已经注册的普通商标,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第41条第2款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之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是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不受5年的限制。因此,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并有权禁止他人就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即使已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也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注册人是恶意,这种请求撤销注册的权利甚至不受时间限制。
    对于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1条和第4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如果有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该商标,商标使用人可以在该商标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总的来说,商标法对“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是很弱的。
    首先,“具有一定影响”是一个弹性标准,在特定案件中某个商标是否符合该标准,需要由法院或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其次,即使未注册商标符合“具有一定影响”这种标准,使用人也只能防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如果他人的注册具有合理的理由,那么他人的注册行为有效且能够禁止该使用人继续使用该商标;最后,使用人没有权利禁止他人使用该未注册商标。
    从现行商标法来看,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相当有限,除非该未注册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要件,否则最多只能防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只要商标法坚持使用不能和注册一样产生商标权,那么利用商标法来保护未注册商标,其前景就不容乐观。但从目前世界商标法发展趋势和我国商标保护实践来看,我国不可能采取使用产生商标权这种立法模式,因此,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是相当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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