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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侵权从立案到调查
    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一)商标侵权行政查处的提起
    根据商标法第53条、第54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其案件的提起主要是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选择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并有权依法查处的;此外,还有其他单位和个人检举的或由有关部门移送的。这几种情形大体分为投诉的案件和主动发现的案件两种类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依职权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二)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无论是投诉的案件还是主动发现的案件,经审核后,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商标侵权事实的存在;
    2.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4.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尚未受理。
    立案应当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的材料,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三)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调查
    1.商标侵权案件立案后,应当由不少于两名办案人员即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在调查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办案机关需要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根据商标法第5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构成商标侵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第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业务资料。
    第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第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责令封存,在实施责令封存侵权物品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时候,如果侵权人拒不封存甚至转移侵权物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封存侵权物品。
    除了上面几种情况外,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办案机关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并在7日内分情况作出处理:
    (1)侵权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收缴和销毁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予以收缴和销毁;
    (2)依法可以封存的,决定封存;
    (3)侵权事实不成立,或依法不应收缴、销毁及封存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2.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提交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侵权事实、案件定性、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内容的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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