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共同点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和一定的行业内起着企业间的相互区别,便于识别的作用。在企业名称中,只有商号属于企业的专属名称,对之享有的专用权称为商号权。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实质上就是商号的法律保护。因此商号是商事主体为表明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为法律行为时所使用的专有名称,即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 商号的功能在于识别不同的商事主体,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如果说商标是联系产品与消费者的桥梁,那么商号则是联系消费者与企业的纽带。商标和商号都起着沟通消费者的媒介作用,不同之处在于商标沟通的是消费者和商品或服务,而商号沟通的是消费者和企业。
商号和商标的区别功能一样蕴藏着消费者对企业的评价意义,同时成为商誉的重要载体,二者的识别价值不仅表现在促使商事主体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而且表现在便于消费者选择商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标与商号不仅有上述的共同之处,还有所区别商标只代表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代表同一企业的其他商品,商号则代表整个企业。它们之间是相互作用和影响的,企业信誉的高低,对商品的销售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反过来会影响企业的信誉。
商号和商标从构成要素在“文字”这一要素上的重合、功能上的相似和接近(如在主体区别功能、质量表示功能、广告宣传功能、商品促销功能上等),为二者的“会师”,即实现商标与商号一体化创造了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