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工商局商评委在管理商标方面的职权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职权。
根据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商标管理体制,《商标法》第2条和有关条款
规定商标局的职权是
1)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和核准注册;
2)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注销和续展注册工作;
3)对商标异议做出裁定;
4)撒销违法使用的商标和注册不当的商标;
5)办理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
6)编辑出版《商标公告》;
7)指导全国商标管理工作;
8)对商标法的贯彻执行开展宣传教育;
9)建立商标档案制度,保存全国的商标档案,负责商标查询工作并出具有关查询;
10)负责商标有关国际合作事务;
11)根据国务院等的授权制定有关商标管理法规和政策;
12)其他职权。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商标管理的主要职权。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对辖区内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处理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
2)维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
3)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对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行政处罚;
4)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
5)宣传商标法规指导商标使用人正确使用商标;
6)其他职权。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权。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处理商标评审事宜的专门机构。由于商标评审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设立专门机构来进行,以保证其机构、人员的稳定性和商标评审工作的连贯性,从而保证商标质量符合要求。为此,1983年8月1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商标评审委员会同商标局分工不同,二者都是独立办事机构都是我国商标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总任务职责是处理商标争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