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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商标评审规则》第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一个法制国家必然要遵循的规则,商标评审作为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行为,不能脱离法律和事实而存在,这一制度的存在本身是以法律为前提的,离开了法律,它将无章可循。这一制度的实施必将以事实为根据,脱离了客观事实这一制度的优越性难以得到发挥和体现。
    2.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商标评审规则》第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这是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具体适用商标法时,无论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外国企业或个人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应因为当事人的地位不同性质不同、财力不同、国籍不同、而有所不同。为此,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特别注意了这点。比如此前外国自然人依据国际惯例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而相反我国自然人却不能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显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修改后的商标法则弥补了这不足,规定我国自然人个人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体现了平等原则。
    3.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有关商标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包括商标注册评审中的程序性权利)的支配权力,具体表现为主张或者放弃某项权利。例如申请评审或放弃评审、对评审结果提起起诉或不起诉等。我国《商标评审规则》第十条对这一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注册评审有关的权利。”这是商标权作为私权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诉讼中自由处分权利民主性和规范性的体现。
    这里的处分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法自治”基础上的诉讼处分,因此当事人的处分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自由处分,而是依法处分。所谓依法处分是指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其实质就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处分是无效的,比如在商标注册评审中一方当事人是商标局时,商标局自由处分其程序性或实体权利时,有可能会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
    4.评审书面进行原则
    书面进行原则是指整个评审过程都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不能以口头形式进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虽然这条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所言,但更应当适用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商标评审机构以书面形式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裁决是必须的。为贯彻这一原则,《商标评审规则》作了多条具体的规定:
    第七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规定,共有商标当事人的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变更代理权限、解除代理关系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补正商标评审申请和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评审申请的受理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人员确定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及其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规定,终止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
    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人撤回申请应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开评审通知和公开评审通知回执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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