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评审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评审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因为案件要获得公正审理,必须要由公正廉明的评审人员来审理,如果审理案件的评审人员存在有法律规定回避的情形就有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性。
同时,回避制度又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的制度,当评审人员具有法律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而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就有权申请其回避。这种申请回避权实质上是一种要求司法保护权,而形式上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评审人员公正审理的制约权,因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使必须回避的评审人员实行回避。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所组成。
二、法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这些情形反映的是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评审人员是对案件行使评审权的人员,在执行其职务时只能是一种身份,如果同时又是案件的当事人,那就只能依法行使诉权,而不能以评审人员的资格行使评审权。
第二,商标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个案件的解决可能与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联系,如果评审人员与本案有这种情形,由其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就可能失去应有的客观公正性。
第三,评审人员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之中,与一定社会成员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如与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密切的社会关系就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这三个方面的情形虽然各有不同的内容,但法律上的规定是一样,即必须回避,只有回避才能避免发生不公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