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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通知书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别人的注册商标
    日前,保定市工商局请示省局,深圳XX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4类别上申请注册的以“龙凤祥”文字汉语拼音字头“LFX及图形”,是否侵犯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在同一类别上的“LFX”与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并提供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经研究这些材料,发现上海老凤祥首饰总厂于1996年12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4类别上注册了“老凤祥”文字、图形与文字组合和“老风祥”三个字的汉语拼音字头与图形组合3件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908263908276、908280。1998年4月8日,上述3件商标依法核准转让给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2000年9月27日,“老凤祥”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深圳公司所提供的只是1件商标局发给的《申请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申请注册商标名称:龙凤祥,LFX及图形;申请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
    事实很清楚,深圳公司是以正在申请注册商标为名,行对抗上海公司商标专用权之实。然而,这样一件并不复杂的案件,为什么还要请示到省局呢?问题就出在深圳公司出示的《受理通知书》上。《受理通知书》是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产生的一种行政文书只是通知申请人,其商标注册申请已受理,丝毫没有核准授权之意。然而,令人料想不到的是,申请人却将它作了歪曲使用,以它“拉大旗”作虎皮,去行侵权之实,基层商标执法人员面对申请人的歪曲使用加之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核准程序不了解而茫然,犯难了。
    几乎与此同时,笔者又接待了一次关于商标侵权的咨询,咨询人是石家庄市某公司。咨询人称,有一批货在温州被查封,原因是它的“舶”牌商标与浙江东南化工总厂“船”牌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经过追问,才得知这家公司与上面提到的深圳公司玩弄的是一套把戏,其行径如出一辙。
    从这两件事,又使作者联想起前不久目睹的一件事:一商标注册申请人找到商标代理人,径直要求申请注册“采信通”商标。代理人经过查询,告诉他“采信”已被他人先行注册,“采信通”与“采信”构成近似,恐怕难以被核准注册。不料这位申请人坦言道,我不仅知道他人已注册,而且也知道这件商标在我们干的这一行里很有知名度。正因为如此,我才提出注册与他人相近似的商标,大不了驳回来扔一笔注册费。而我却可以凭借商标局给我的《受理通知书》应付工商执法人员的市场检查,利用商标审查核驳的一年左右时间,生产几批产品,赚他一大把呢!真是一语道破天机!
    由上述3件事,我们可以发现,“傍名牌”、搭知名商标信誉之车的商标侵权行为的一个新动向、新形式,那就是:以正在申请注册商标为名,拿《受理通知书》作幌子,行对抗商标专用权,搭乘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便车之实。对这种已经“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商标侵权问题,国家工商局早在1996年就有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国家工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号》中提出的第一条意见是:“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有权立案查处。”
    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是以《商标注册证》为凭证的。《商标法》规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可见,只有《受理通知书》,没有《商标注册证》,他的所谓商标专用权就是不存在的。如果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就是货真价实的商标侵权行为,就应当予以制止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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