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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大国与商标强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于1979年11月1日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工作,1982年8月23日我国颁布了《商标法》,1983年3月1日《商标法》开始实施。为配合该法的实施,于1983年3月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
    历史经验表明,商标大国、强国与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密不可分;商标走向世界,成为名牌,必须得到法律的强力支持。中国要成为商标强国、要在国内外有效维护中国的商标,要在世界商标领域享有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就必须健全和完善本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就必须使本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虽然我国自1982年制定《商标法》以来,用20多年时间走过了其他国家走了几百年的立法历程,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商标法律制度,但是,随着市场形势的发展和经济形态的转变,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也呈现出与时代需求相脱节、不能适应的困惑,急需及时修订和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决定及时修订现行《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商标法》,在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在立足国内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同时借鉴吸收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
    我国自1982年制定《商标法》以来,至今经过三次修订,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商标法律制度,为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持,较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对商标法律制度提出的与时俱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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