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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先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装潢权构成在先权
    POST TIME:2021-10-23 15:54
    在先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由该知名商品经营者率先使用的,并区别于该商品通用名称而具有显著性的商品名称。在先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是为识别、美化商品而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非相关商品通用并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
    在我国,在先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装潢权的权利取得无须经过特定程序。在先知名商品名称权的取得没有法律规定的认可程序,其权利的形成得益于商品经营者通过其精心经营和商品本身的质量和相关服务,使商品在市场上取得良好的商誉。
    在先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或包装具有识别功能,其权利的取得也没有法定的认可程序,是随其依附的商品在市场上取得良好的市场评价而形成,也属于自然形成的权利。在先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在先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形成商标权的在先权,他人不得以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者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似名称注册为商标,借他人商品的特有名称销售自己的商品,既损害了知名商品经营者的利益,又破坏了市场秩序;以他人特有的装潢申请商标注册,其目的也在于利用该特有装潢形成的识别功能,造成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混淆和误导,也破坏了市场秩序,两者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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