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
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注册人自身作为权利主体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进行维权,维权的手段和措施必须是全方位的、分阶段、有重点的,包括事前的维权、事后的应对;包括行政手段的应对,也包括司法的诉求;既包括国内的维权,也包括国外商标保护的救济路径和方法。只有建立全方位的维权和保护体系,采取多种路径和措施,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地维权和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
根据商标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已经比较宽泛,不但在国内受到保护,在世界其他国家也能够得到保护;不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也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也进行保护;不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得到保护,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也得以保护;同时,禁止侵权的范围也囊括了“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谋求商业利益”等各类行为。
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近年来,我国驰名商标制度执行出现了偏差,社会普遍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很多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不惜成本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驰名商标制度严重异化,也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使其回归对抗恶意注册制度原意,坚持商标就是区分来源的功能,把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另外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区分开来,只要这种标志能起到这种作用,那么它就是起到了商标的作用。
第三次修改《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明确“驰名商标”在社会大众当中的概念和法律概念的区别。通常认为某个商标知名度很高,达到了比如说公众熟知的程度,附着了很多良好的信誉,消费者对它产生一种信赖,这时候可能认为它是一种“驰名商标”。但是《商标法》里面的“驰名商标”实际上是一个保护的制度,就是当特定的案件出现以后,一般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或者说有类似商品的关系上才有保护,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说类似关系很弱的商品上也需要保护。因为某一个商标知名度很高构成驰名程度了,消费者会很熟悉这个商标,他在其他产品上看到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时候,可能会产生混淆,所以法律给驰名商标提供这样的保护。
驰名商标原本是处理商业标识、反不正当竞争等纠纷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商标法律制度,而现在却被人们普遍视为一种荣誉称号。一些商家为了谋利,就把驰名商标放到了产品包装上。更有甚者,变相获取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而谋取商业利益。
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对“驰名商标”的制度确实有了较大调整,就是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这个措施说是回归了立法的本意。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最重要的意义之一,是终于对“变质”多年的“驰名商标”下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不能够误导消费者的消费,以防驰名商标滥用的情形。而且明确规定如果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侵权赔偿额上限是300万元。
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是对消费者的尊重,是对市场竞争公平化的支持。在全世界被每一个消费者认同的品牌才是真正的名牌,但在中国某些行政机构越过消费者钦封“驰名商标”,究其原因无非利益而已,导致真正做品牌的企业不如花钱买的品牌,竞争严重不公平。
禁止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对于一些真正的驰名产品和厂商而言,是否损害他们的利益?这有一个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的动态渐进过程,其中,重要的是需要企业提高市场竞争理念,国外有很多公司的商标也被我们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他们从来不拿驰名商标来做广告。他们的企业理念是我自己好,但是我不能自己说,得让消费者来说,让具有权威性的中介机构来说。我们的市场经济建立时间还不是很长,企业对于一些竞争规则的利用还不是很熟悉,总想借助于政府部门或者是法院在相关案件当中对商标知名度的事实的认定来做市场宣传,主要问题还是存在于企业的认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