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运用法律对驰名商标强保护
在保护驰名商标的具体实践中,要灵活掌握、用好用足《商标法》和《解释》的法律规定,将法律规定有效地运用于驰名商标的保护。结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和《解释》第九条关于“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之规定,只要把握好其中的“相同或类似”“导致混淆”“误导公众”“特定联系”“可能损害”等不确定和裁量性的标准,不论是反混淆还是反淡化,维护驰名商标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的选择,针对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对应,就可以有效地实行维护驰名商标的目的。
“只要新出现的一些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只要我们善于把握法律精神和灵活运用裁量性规范,总能够在现有的裁量性规范中找到规制不正当行为的依据,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