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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名对商标淡化的影响(4)
    2004年,被申诉人Vericheck公司联系Lahoti,希望购买其域名。毫无疑问这正中Lahoti下怀。Lahoti首先报价72500美元,接着减少到48000美元。但是这一商谈很快结束,Vericheck公司于2006年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提起域名争议仲裁,而仲裁机关判决将该域名转给Vericheck公司。Lahoti在地方法庭提起确认未侵犯ACPA之诉,而Vericheck公司针锋相对提起反诉,要求法庭确认Lahoti的行为侵犯商标法、ACPA、华盛顿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华盛顿州的普通法。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Lahoti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法庭注意到Lahoti并没有真正使用该域名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或者是进行其他的合法的非商业性的使用。但是法庭注意到该域名被链接到与Vericheck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几家公司的网站。而且,法庭也注意到Lahoti之前的域名霸占行为。因此,法庭认为Lahoti存在恶意。法庭最终判定“Vericheck”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而Lahoti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域名霸占行为,因此应该承担禁止侵权以及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法庭并判定Vericheck公司的律师费用由Lahoti承担。Lahoti提起上诉,认为法庭在商标具有显著性、Lahoti具有恶意以及赔偿律师费用等问题上存在严重错误。
    上诉法庭首先申明,在关于案件事实方面,二审的审查标准应该是明显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二审觉得一审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错误的场合,才予以纠正。二审回应了Lahoti对于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争议,认为一审简单地以“Vericheck”曾经在联邦专利商标局注册过就具有显著性的说法,尽管未必完全正确,因为尽管获得联邦注册是商标具有显著性的一种证据,然而,同样在一些案例中,商标注册本身也是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而仅仅具有描述性的一种证据:比如具有电子(tronics)后缀的多个注册商标表明该后缀具有描述性。而Lahoti列举了一系列企业都将Vericheck用在支票认证服务上的证据,所以地方法庭应该考虑这些证据的证明力。但是,由于之前亚利桑那州的商标与争议商标如此相似,而且注册的也是支票认证服务,因此,以“Vericheck”被注册的事实来说明其显著性,在法律上是妥当的,不能认为是一审明显的错误。但是,一审没有结合具体的商标使用的背景来进行显著性的判定,尤其是没有结合具体的在电子金融的认证服务的背景下进行显著性的判定,却是一个明显的错误。一审认为Lahoti的观点,即一般消费者会将“Vericheck”商标进行分拆,将其视为“支票认证”的意思,从而该商标仅具有描述性的含义的说法,是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同样也是错误的。正确地适用法律的方法是不仅考虑分拆部分的各自含义,而且结合具体商标的使用情况来确定整体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基于以上的分析,上诉法庭认为一审在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问题上至少有部分推理是明显不恰当的,因此应该发回重审。
    对于Lahoti是否具有恶意,上诉法庭认为,因为其在先的诸多域名霸占以及遭受诉讼的行为,Lahoti已经为自己具有恶意自掘了坟墓,现在他想爬出来也不大可能。最重要的是,Lahoti并没有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服务,如果他提供了,而Vericheck对该服务又有帮助的话,可能会是另外一个不同的结果。尽管并不排除Lahoti因为相信争议商标具有描述性,因此其注册不会引发诉讼的可能性。但是Lahoti注册后将该网站链接到与Vericheck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有关竞争者的网站上,以及高价进行域名出售的行为,毫无疑问就是ACPA下的域名霸占行为。所以Lahoti至少存在部分恶意,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上诉法庭最后强调,争议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Vericheck公司能否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前提,而由于本案存在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认定上的明显的错误,案件应该发回重审。但是,这不影响法庭对Lahoti的恶意的认定。但是能否适用商标法、ACPA,乃至华盛顿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取决于在域名注册时被争议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因此,从本案看,尽管商标侵权和域名霸占行为是独立的、并行的两种侵权行为,也会产生不同的救济。但其前提是争议的商标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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