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的类型(下)
在1998年的POLO案件中,被告在德克萨斯州建立了POLO俱乐部,并在门口张贴了著名的POLO图形标志(一个马术骑手骑马扬杆的图形),但其提供的是按时付费的为男性提供女性陪护的成人服务。德克萨斯州法庭基于联邦反淡化法与德克萨斯州反淡化法,认为被告提供的在POLO商标下的性服务,是对原告的驰名商标的贬损,并且其使用是在原告的商标驰名之后,因而应该被禁止。
同样,在2002年的Velveeta商标侵权案中,原告是美国著名的奶制品生产公司卡夫食品有限公司(Kraft Foods Holdings),其品牌“Velveeta”在经营近60年之后,已经是美国驰名商标。被告StuartHELM,自称别名为“国王VelVeeda”,在网站上设立了“www.xxx.com”和“www.xxx.com站点,其网页原代码中都嵌入“VelVeeda”的元标记(metatag)。这些网站的主要内容都与色情图片相关,但是被告还提供了一些与奶制品销售服务相关的链接。伊利诺斯法庭在审判过程中指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标的丑化。丑化一般发生的情形是将商标与性行为及不法行为相联系的场合。被告使用的“VelVeeda”与原告的驰名商标极其近似,而且被告对于“VelVeeda”的使用是在成人网的背景之下,其显示的诸多色情以及裸体图片给人的印象明显将对原商标权人的商标形象造成损害,从而使其之前累积的商业声誉受到影响。因此,法庭认为,被告使用“VelVeeda”的行为极有可能丑化原告的商标。依据美国的商标反淡化法,法庭判令被告之后禁止任何相关的“VelVeeda”的使用行为。
这至少表明,在Mosley案件之前,丑化还被普遍认为是存在的。事实上,FTDA的立法报告中认为淡化应该做宽泛的理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庭甚至走得更远。在弱化与丑化之外,还发展出若干新的淡化模式。
譬如,在Panavision案中,臭名昭著的域名抢注者Toeppen注册了“Pana‐vision.com”域名之后一直将其闲置。地方法庭和上诉法庭在审判中都认为淡化并不局限于传统的“弱化”或者“丑化”的情形。被告的行为“减少了Panavi‐sion商标在网络空间指示以及区分其商品和服务的能力”。法庭还援引在先案例Teletech案,支持其论断。在该案中,Tele‐tech是一家知名的电话及网络客服中心的服务商标,被告是相应的网络硬件设施的承包商,被告注册Tele‐tech的域名的行为,被法院认为是可能造成对原告的服务商标的淡化。
另外一个独特的案例是Sykes摧PerfectNail案,在该案中原告生产经营美甲化妆品,其商标是“Sykes摧PerfectNail”。被告是一家专门经营低端的替代化妆品的公司,其将竞争者的姓名、商号以及相关的产品标记在商品上,以表明其产品恰恰就是该产品的替代品。被告生产的原告商品的替代品命名为“Sykes摧PerfectNail的通用版”。法庭认为被告的这种建立其商誉的行为完全依赖于原告的商誉,以“Sykes摧PerfectNail的通用版”的方式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广告,被告已经超越了比较广告的范畴,并且将自己的产品说成是Sykes摧Per‐fectNail的一种版本,是对原告的商标进行通用化的使用,即将原告的商标直接表示为其产品,其可能加剧原告商标的通用化,因此构成另一种类型的淡化。
Mosley案非但没有承认司法实践中衍生出来的淡化模式,而且似乎还否定了之前的对于丑化的认同。司法实践迫切希望国会在这个问题上给予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