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庭接着分析了实际淡化标准的困难,指出这可能是一些联邦法庭简单地采取商标相似性作为标准的原因。但是法官强调虽然这一标准的证明很困难,但是如果采用简单的相似性标准,实际上是回到了州法下的“淡化的可能性”标准之下,因此应该摈弃。法庭指出,精心设计的调查表仍然可以证明实际的损害。 最后,关于地方法庭否决陪审团审判的判决,上诉法庭表明了其支持的立场。 总之,第四巡回法庭认为,从立法文本的区别看,许多州反淡化法的立法措辞都是“淡化的可能”,而国会在FTDA的表述却是“造成淡化”,因此适用应该相对严格。 随后,在POLO案中,第五巡回法庭也跟随这一立场。(Statement of Michael K.Kirk(Executive Director,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Beforethe Subcom mittee on Courts,The Internet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n Trademark Dilution,February14,2002,2002WL234682(F.D.C.H.))在该案中,由美国RalphLauren(拉夫?劳伦)创立的时尚潮流企业PRL公司销售服装、装饰物、家具以及香水。 其注册了一系列商标,都包括有“POLO”字样,这些品牌称为POLO系列品牌。Westchester是一家媒体公司,1997年其购买了POLO杂志及其商标。该杂志的商标POLO是当时的杂志创办者Shinitzky在1992年注册的,按照注册时的记录,主要的意图是将该商标用在杂志上,而杂志的主要内容包括马术比赛(POLO)的一些规则、马术运动以及马术生活方式。Shinitz‐ky早在1975年就创办了该杂志,杂志主要介绍马术选手、马术比赛、马术生涯等,此后一直按照这种模式经营。1992年,Shinitzky获得了该杂志的名称PO‐LO的商标注册。至少在1997年被Westchester购买之前,该杂志与PRL公司各自使用POLO商标且没有发生纠纷。但是,Westchester购买该杂志之后,开始改变杂志的风格,其栏目中开始出现“探索?优雅?运动”等字眼,其销售对象和销售途径也开始变化。Westchester对改版后的杂志这样介绍:“这本杂志不是关于体育运动的,而是关于生活方式的探索的。”其销售模式也一改原来局限于马术俱乐部成员的做法,而是要改在“街头报亭、旅馆、度假胜地以及俱乐部”。同时,其还邀请PRL曾经的形象模特作为其新版的封面女郎。West‐chester改版后,还想保持与PRL公司的关系,但是PRL公司在看到新版PO‐LO杂志以后,反对对方的做法,并希望该改版杂志不用POLO的名称。 West‐chester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而PRL公司反诉认为对方此举已经构成对其POLO商标的淡化。双方主要的争议最后集中在改版杂志对于POLO的使用是否构成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TDA)下的淡化。法庭尽管认为国会的立法目的确有可能是希望制止将来可能的淡化,但是在缺乏权威论证的情况下,法庭认为应该坚持实际淡化标准。法官对此的解释是不应脱离法律条文的通常性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