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关于商标淡化的规定
日本的情形很独特,日本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淡化”的字眼。日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现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
日本的《商标法》中第七章有专门的防御商标的规定,该章第64条规定:
第64条(防御标示的注册要件)商标权人,在其商品注册商标作为表示其业务所属指定商品的标识在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的情况下,如果因他人将该注册商标在指定商品或者与其类似商品以外的商品或者与指定商品类似的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使用而导致其商品或者服务与自己业务所属的指定商品产生混淆之虞的,对于该种商品或者服务,可以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申请防御标识注册。
商标权人,在其服务注册商标作为表示其业务所属的指定服务的标识在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的情况下,如果因他人将该注册商标在指定服务或者与其类似服务以外的服务或者与指定服务类似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使用而导致其服务或者商品与自己业务所属的指定服务产生混淆之虞的,对于该种服务或者商品,可以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申请防御标识注册。
该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将其商标注册申请变更为防御标识注册申请。
该法第67条,规定了在防御标识申请注册的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均构成侵权。
与此对应,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了19种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其中的第12项规定禁止的是:“与他人注册防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使用在该防御标识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上的商标。”
如果不仔细研究,会以为上述规定和我国的规定差不多。但事实上,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不同,日本对于驰名商标进行了区分,一种叫做“广为知晓”的商标,另外一种叫做“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公众认可度要比“广为知晓”的商标高。关于“广为知晓”的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日本的商标评审规则中给予了一些指引:
“《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0项在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的商标,是指不仅仅在终端用户中为大家知晓,而且在销售者中间也很知名。不仅适用在全国地域为人知晓的情况,也适用在局限于某一地域的情形。
必须在申请注册时该商标就已经在日本公众中广泛知晓。
在国外驰名的商标是否在本国也驰名,需要仔细审查相关的证明其在国外驰名以及被出口到各国的相关材料。”
至于“著名”商标的认定,日本商标评审规则中指出日本《商标法》第64条规定的可以注册为防御商标事实上意味着已经不仅仅是“广泛知晓”,该规则中规定:
(1)关于第64条第1款中的“广为知晓”的商标,就是“著名”商标。
(2)决定是否著名的标准有:
该商标开始使用的时间、使用期间、使用的地域、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以及其他相关的事实。
广告以及推销程度、范围。
生产厂家的规模、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现状等将被审查。
驰名程度是由商标专利局确定的一个事实。
通过防御商标的注册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只是一个方面。日本还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淡化进行制止。日本在1993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正。而法庭主要通过这一修正案的第二条对淡化进行保护。第二条实际上是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条款,该条第1款前2项规定为:
第二条:本法中的“不正当竞争”的含义是:
(1)将与他人的在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的作为商品出处的标识(包括名字、企业名称、商标、容器或者商品包装)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并导致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混淆的行为。
(2)将与他人作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著名商标(包括名字、企业名称、商标、容器或者商品包装)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行为,或为分发、运输、进出口之目的,分发、运输、进出口使用了该商品标识的商品。
这里,广为知晓与著名进行了区分,在第二项中,即著名的场合,混淆不是适用的前提,这被认为是日本成文法中的商标淡化条款。而在第一项里,混淆是适用的前提。显然,日本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超越了巴黎公约以及TRIPS,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关于商标侵权的救济种类中除了常见的禁令、损害赔偿外,还有独特的“恢复经营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