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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第斯组织关于商标淡化的规定
    POST TIME:2021-10-23 15:51
    南美安第斯组织(AndeanCommunity)
    安第斯组织成员国包括玻利维亚、智利(1976年退出)、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2006年退出)等国。2000年9月份,该组织成员国签署486号决议,就工业产权保护的基本条款达成统一意见。该协议也被称为卡塔赫纳工业产权协议(CartagenaAgreement)。
    该决议的第13编第226条第2款规定:
    对于驰名的显著性标识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或者复制、模仿、翻译、音译,即便用在与驰名商标注册时不同的设施、活动、商品或者服务上,或是非商业目的的使用,也构成对该标识的非授权使用。只要该使用会产生如下效果:
    (a)与标识的所有人,或者其设施、活动、商品或者服务混淆或者关联的风险;
    (b)通过淡化显著性或者商业性的或者广告的价值,对所有人导致不公平地经济或者商业损害;
    (c)盗用标识的声望或者名气。第3款规定:这样的使用应该是可以在任何媒体或者通讯中可被观察到的,包括电子媒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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